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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浙江】浙江省财政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7-06-29 ABC安全

浙江省财政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省财政厅机关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厅机关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与安全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第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以人为本,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由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子预案组成,包括浙江省财政厅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财政厅消防应急预案、浙江省财政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财政厅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子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应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完善。

   第六条 设立浙江省财政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厅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担任。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厅办公室,具体成员由厅内各处室负责人及后勤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确定应对应急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具体应急预案,向上级反馈情况等。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依法采取一切紧急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和蔓延,包括宣布和组织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对特定范围的食物、水源和电源等进行控制,对特殊区域实行封锁等。

  第八条 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联络协调、信息专报、动员等工作,包括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做好应急处理的动员,统一组织、协调、指导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进行信息专报,组织制订重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人力物力资源调度及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处置等。

  第九条 各应急子预案根据需要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具体负责各子预案的应急工作。

第二章 日常防范、监测与预警

  第十条 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急性等因素,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是指战争或临战状态,重大恐怖袭击等严重波及社会安全的事件;二级是指全省范围内或部分地区的重大公共卫生与安全事件,对社会经济秩序及财政厅机关安全和日常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三级是指厅机关内的安全、灾害、卫生事件,人员伤亡较为重大且直接影响机关安全和日常工作秩序的。

  第十一条 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厅重大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监测与预警工作应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紧急程度,制订监测计划,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提出启动应急程序的建议。

  第十二条 厅各部门应当抓好重大突发事件的日常教育和防范工作,增强防范意识;特别是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部门应当常备不懈、防微杜渐,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事件基本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开展应急处理的培训工作,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原则上实行层级报告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向日常监测机构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报告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按省委、省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作出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实行事态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态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章  组织协调与奖惩

  第十四条  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按照分级负责、科学合理、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决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征求和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厅党组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程序启动后,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立即部署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各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应急行动。

  第十五条 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具体负责总值班、各方面情况的沟通与传达、厅内外相关协调、人力物力资源的调度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处置等。

  第十六条 厅机关各部门都有义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服从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不折不扣地执行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要全面支持和配合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过程中,各单位、各临时机构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责任到人,指定联系人(24小时开机),确保政令畅通。对于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厅党组或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没有及时落实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求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发生紧急突发事件后,厅内资金保障由办公室、后勤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后按程序报批,厅党组确定后,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和节俭、务实、高效、及时的原则确保各项应急处理工作的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应急处理过程中,后勤保障工作主要由办公室、后勤中心负责,如确有必要,可从厅内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协助完成工作任务。后勤保障工作要按照服务及时、保障有力、确保安全的原则,保证厅机关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物资供应,维护厅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应急处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现场要采取必要、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撤离时要采取护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包括实施必要的消毒、接种疫苗、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  保卫科牵头负责应急处理期间的治安保障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做好防火、防盗、维护社会秩序等各项工作。必要时可联系大楼武警、公安机关,借用警力参与应急处理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控制事态,确保应急各阶段、各场所的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紧急状态下,要确保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的及时供应与畅通。所有参与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向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特殊情况下,未参与应急处理的干部职工也要向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供可靠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应急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应本着以人为本,早准备、早安排、早行动的原则全面考虑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统筹规划,着眼长远,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善后恢复机构视情设立,主要由办公室、人教处、机关党委、后勤中心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布置和落实有关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损失赔偿、灾后重建、环境整治、心理干预等。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过程等给予全面总结,写出调查报告,报厅党组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和我厅实际情况,分别制订各个应急子预案,以便具体操作。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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