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政府-浙江】浙江省农业机械重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2017-06-30 ABC安全

浙江省农业机械重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浙农专发〔2011〕127号)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农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凡浙江省境内发生重大以上农机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应急处理重大以上农机事故,应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1.3.1以人为本原则,应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

1.3.2属地管理原则,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3预防为主原则,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4 事故分类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四类。

1.4.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类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应急预案体系

地方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由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一般以上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省、设区市、县(市、区)制定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管理体系

组织管理体系包括农机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1省农业厅成立农机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加强全省农机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负责事前防范、应急处理的业务指导、督查、信息审核等工作。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省农机监理所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机监理所,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都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现场总指挥一般由事故发生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协调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

2.2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为主的应急工作体系,形成依法、科学、有效、快速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事故报告制度

3.1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将事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

3.2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应做好报案记录,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确定属农机部门处理的农机重大以上事故,立即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应告知报案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

3.3 发生农机重大以上事故的辖区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立即报告本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市农机监理所,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市农机监理所应将事故情况迅速报告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省农机监理所,并将《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告》(见附件)电传至省农机监理所。

发生农机重大以上事故的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事故情况及采取措施向当地政府汇报。

省农机监理所接到重大以上事故报告,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农业厅农机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农机监理总站。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视情越级上报事故情况。重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本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保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3.4 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辖区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市农机监理所,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市农机监理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情况通报后立即报告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省农机监理所,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属重大以上事故的,2小时内将《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告》电传至省农机监理所。

省农机监理所接到拖拉机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报告,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农业厅农机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农机监理总站,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

当地政府要求农机化主管部门配合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重大事故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4、应急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4.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I级应急响应,省农业厅和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省和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参与调查处理。

4.2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为II级应急响应。省农业厅和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省和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派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参与调查处理。

4.3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为III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和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派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参与调查处理。

4.4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为IV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5、应急处置

5.1发生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操作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发生重大以上农机事故,当地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主要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尽快获取信息,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先期处理;组织力量开展事故现场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伤亡人员,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造成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出标志。

5.3 发生农机重大以上事故,省农业厅、省农机监理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重大以上事故,省农业厅应当派人员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

5.4 事故现场勘查

5.4.1现场勘查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小组,分别进行工作。

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等。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机事故处理员、绘图员、当事人应当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5.4.2现场拆除

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等物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复检无误后,即拆除现场。

5.4.3应急结束

当发生的农机事故现场人员、财产、公共安全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理结束,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5.4.4事故认定

(1)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2)事故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情况,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3)需追究农机事故责任者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事故预防

6.1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进行评估和预防。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提出预警建议,接到可能引发农机事故重要信息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6.2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要采取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仔细倒查各个工作环节。对工作失误、渎职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发现薄弱环节,应及时处理,采取预防措施。

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倒查;较大农机事故由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倒查,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由省农业厅负责倒查。

6.3 对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案例,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召开事故现场会,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和因果关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省农业厅对发生的重大以上农机事故案例应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并印发事故通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7、保障措施

7.1 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其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2 装备建设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救援处置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3 队伍建设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以农机安全监理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7.4 宣传教育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宣传教育,并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预防、自救、互救等技能教育。

7.5 应急演练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每年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实践能力和水平。

7.6 资金保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7.7 指导督查

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人员培训、应急演练、责任制落实和预案执行等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促进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水平的提高。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实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中反应迅速、处置科学、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不执行本预案规定,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或因玩忽职守,延误时机,造成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完善

随着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部门职能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2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预案(浙农专发〔2006〕172号)同时废止。

 


声明及联系方式

文、图、视频均源于网络,版权原作者所有

若有侵权,请联系,24小时内删除

非本平台观点,转发需保留相关信息

ABC安全出品 | 尽情分享朋友圈 | 转载请联系授权






喜欢请点赞 分享朋友圈 也是一种打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