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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浙江】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7-06-30 ABC安全


浙江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学事故的有效控制,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化学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四类化学事故:

(1)重大、特别重大化学事故。

(2)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化学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的化学事故。

(4)省委、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处置的化学事故。

化学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原因而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3)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4)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5)科学决策,措施果断。

  (6)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7)平战结合,军民结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 省指挥部

2.1.1省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省公安厅负责人。

成员: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监局、省环保厅、省海事局、省气象局、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监察厅、省军区防化部队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组成。

2.1.2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领导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3)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驻浙部队参加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要求启动国家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3成员单位职责

(1)省安监局:负责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接化学事故报告,请示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2)省公安厅: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交通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和内河水上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3)省消防总队:负责制定火灾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负责现场被困人员搜救,负责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4)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化学事故救护应急预案;确定救治医院,培训专业医护人员;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负责化学事故中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

(5)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应急预案;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

(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内河事发水域污染消除清理工作;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送。

(7)省质量技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化学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8)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重大及以上化学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9)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0)浙江海事局:负责制定海上及所辖区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化学事故救助预案;负责组织海上化学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实施海上交通管制;负责组织、指挥事发海域污染消除清理工作,组织海上搜救工作。

(11)省民政厅: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

(12)省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根据负责处置事故的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组织、协调省内新闻媒体统一发稿。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报批。

(13)省新闻办: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负责组织化学事故及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省外办、省台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境外媒体采访工作。

(14)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15)省财政厅:负责保障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

(16)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和修订完善。

2.2 事故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向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收集、提供有关危险源分布、人员疏散、指挥网络、救援程序、防护设施分布、救援物资保障、危险物品特性等信息资料。

2.3事故现场救援专业组职责

  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化学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省消防总队和省质量技监局组成,由省消防总队负责;人员由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组成。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省卫生厅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省卫生厅负责。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方案。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后协助事故现场的净化工作。该组由消防总队和专职消防队伍组成,由省消防总队负责。

  (4)安全警戒和疏散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省公安厅、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省公安厅负责。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该组由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省交通厅组成,由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组织相关部门提出环境修复的方案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该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由省环保厅负责。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省安监局、省质量技监局和有关专家组成,由省安监局负责。

  3 应急救援指挥

(1)发生重大及以上化学事故、跨市级行政区的化学事故或经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化学事故,由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统一指挥预案的实施。

  (2)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由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组织领导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相关单位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挥,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报送

发生化学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化学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4.2 事故预防与准备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救援队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与非专业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县级政府应当对本地区内容易引发化学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本地区内容易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化学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和化学事故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化学事故的应急响应

(1)省政府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化学事故或重大险情信息后,省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国务院。

(2)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系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事故超出我省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省指挥部建议省政府请求国家或外省(市)实施应急支援;并为国家或外省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化学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2 较大化学事故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市政府接到较大化学事故或较大险情信息后,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

(2)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较大化学事故超出事发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事发地市政府应向省指挥部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要求,并为省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较大化学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施本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为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3 一般化学事故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接到一般化学事故或险情信息后,县(市、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启动本级预案,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市政府。

(2)县(市、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一般化学事故超出事发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向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要求,并为市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5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5.1 应急结束

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实施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援人员进行嘉奖。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5.3 调查评估

省级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化学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化学品单位加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资、装备、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装备、设备到位。

6.2 技术保障

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组建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化学品企业加强化学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6.4 资金保障

省化学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安监局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处置化学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化学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 应急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7.2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 奖惩

对参加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化学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省安监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订相应预案。

      根据化学事故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调整,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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