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浙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防止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水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分类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逐级上报。
2、属地负责、依法管理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实行属地化、依法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质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3、分级控制、快速反应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和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即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及其它暴发流行、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病(如对虾白斑病等)。
二、组织体系
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指挥和应急执行均由指挥部完成,组织结构见下图。
(一)指挥
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主要任务是发布疫病控制方案、应急级别令,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兼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局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计划财务处和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等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应急执行
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设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由省局分管局领导兼任负责人,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和技术咨询机构负责人组成。应急执行机构设在渔业处,具体负责全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和应急执行工作,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地方管理部门、技术咨询机构和组织协调。其它有关处室职责如下:计划财务处负责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所需资金、物资等筹集;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技术咨询机构的召集、疫病监测和预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疫发地监管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技术咨询机构:咨询机构由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筹)、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等从事水生动物病害监测、预报、研究、检验检疫的单位组成。
2、地方管理机构:参照省疫病体系确定,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县级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二)预防预警行动
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疫情预警公告建议,发布疫情预警公告,确保疫情预警准确、迅速、有效。
(三)预警支持系统
本系统由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传输系统、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由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
Ⅰ级疫情标准:
(1)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市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
Ⅱ级疫情标准:
一类疫病在一个市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发生、且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县(区)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二、三类疫病造成一个市内至少两个县(区)发生、且10日内造成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Ⅲ级疫情标准:
一类疫病在一个县(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且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乡镇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一个县(区)两个乡镇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2、预案等级
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1)一级预案
确认为Ⅰ级疫情时启动省级预案,同时要求相关市启动市级预案。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立即组织专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疫发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提出Ⅰ级疫情控制方案;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Ⅰ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Ⅰ级疫情控制工作的落实,并及时上报国家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由农业部通告疫情。责任单位为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二级预案
确认为Ⅱ级疫情时,疫发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相关县(区)级应急预案。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Ⅱ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三级预案
确认为Ⅲ级疫情时,疫发地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县(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Ⅲ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县(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二、三类疫病处理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的处理方法办理。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二)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身体健康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疫病管理
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水生动物疫区按水源状况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
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定,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进行封锁;根据工作需要,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鱼类健康与免疫学重点开放实验室可以对疫点、疫区的划定给予技术指导;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行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重点疫病
1、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2、其他突发性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五)疫病诊断
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鱼类健康与免疫学重点开放实验室初步诊断后,对鲤春病毒病(SVC)和对虾白斑病(WSV)的疑似病例,报国家质检总局深圳水生动物病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进一步确诊;其他突发性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六)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五、后期处置
(一)疫病处理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化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二)善后处理
水生动物重大疾病、突发性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为国家政府行为。为防止疫病传播,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应对受到影响的养殖生产者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参照国家有关法规。
(三)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二)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运载工具、掩埋用具、采样车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省、市、县政府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指挥机构物资组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七、附则
(一)地方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地方应急预案。
(二)联系方法
联系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处长 孙国荣
电 话: 0571-88007103 88007115
(三)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八、附录
(一)信息呈报格式
突出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省 市 县
情况描述: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县(区)发生 疫情,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报告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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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