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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浙江】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2017-07-01 ABC安全

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能力,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省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市、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省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2  日常办事机构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  市、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比照省指挥部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正常有序进行。

  3  事件分级

  依据粮食生产、粮食市场状况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需要,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Ⅵ级(一般)四个等级。

  3.1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省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级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Ⅱ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3  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市行政区域内二个以上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4  Ⅵ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县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  预警监测

  4.1  市场监测

  省粮食局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对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省物价局会同省粮食局设立零售价格“安全警戒线”,保持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应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

  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实行实时监测,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2  信息报告

  省粮食局会同省物价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逐级报至省级主管部门。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价格波动逼近或超过“安全警戒线”。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市、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Ⅲ级或Ⅵ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市、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报告。

  接到市、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紧急报告后,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事件等级,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5.2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2.1  预案启动

  出现Ⅰ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省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负责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省指挥部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

  5.2.2  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省指挥部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会同省新闻办,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省指挥部的部署,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中央储备粮的,由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等部门向省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杭州、宁波、温州)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市、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省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①进入Ⅰ级、Ⅱ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

   ②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③迅速执行省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3  Ⅲ级、Ⅵ级应急响应

  5.3.1  预案启动及信息上报

  出现Ⅲ级、Ⅵ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级、县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3.2  应急处置

  市、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县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如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级政府提出申请,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5.4  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终止本级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省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保证一定的成品粮储备,重点保证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及敏感地区的应急供应。

  (2)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落实好储备计划,条件许可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认真落实应急成品粮库存,确保当地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

  (3)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出现Ⅰ级、Ⅱ级应急状态的情况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指挥部统一协调下,主要由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保障需要。

  6.2.1  建设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6.2.2  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6.2.4  明确粮食应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省粮食局备案。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和及时供应。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全省大中城市及其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6.5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1)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省农发行会同粮食收储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及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粮食局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发展,省粮食局会同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报省粮食局备案。

  8.3  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粮食安全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依法给予处罚。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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