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浙江】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6-06-08字号:[ 大 中 小]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应急处置反应快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行动。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重大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更要做好应急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储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建立应对重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2 事故分级
重大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6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大型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的森林火灾。
2.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森林火灾。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前线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全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省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3 前线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重大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3.4 专家组
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必要时参与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4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预报,向全省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
4.3 林火监测
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及时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
4.4 信息报告
4.4.1 一般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省指挥部。
(1)发生在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省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4.2 重要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省指挥部应立即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国家林业局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控制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
省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省领导的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5.2 预案启动
各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重大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启动本预案,有关市、县(市、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启动市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启动县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市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5.3 火灾扑救
5.3.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时,经省政府批准,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立即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实施应急扑救行动。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省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省指挥部立即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森林火灾情况,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前线指挥部立即赶赴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和指导应急扑救行动,必要时向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应急扑救行动,省指挥部视情给予支援。
(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时,县(市、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应急扑救行动。
5.3.2 扑火指挥
事发地市、县(市、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3.3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灾发生地的责任制。
5.3.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5.3.5 扑火安全
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订相应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3.6 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3.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3.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行动。
(2)跨市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原则上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3)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地区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事发地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省指挥部申请,经省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地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5.3.9 森林消防飞机调度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省指挥部向省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机支援扑火。
5.3.10 火案查处
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5.3.11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5火灾评估
省指挥部根据视频和卫星林火监控火灾发生地图像(片)和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及其它损失情况。
5.6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对森林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7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省指挥部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扑火力量平时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和培训。
6.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省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300-5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各县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
6.4 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服务,包括火灾发生地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必要时,为扑火行动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6培训演练
(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险自救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内容进行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是本预案特指的重大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重要设施:指军事设施、核设施、油库、弹药库和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的,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是指按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所划定的区域。“核心区”属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林业厅定期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省林业厅备案。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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