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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北京】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7-07-08 ABC安全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1 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1.1.2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北京是超大城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北京中心城区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远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北京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2种(见表1)。

        表1北京地区主要突发事件(略)

  1.2.2北京地区突发事件以频发的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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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各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加;金融投资、拆迁安置等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聚集上访以及个人极端事件仍时有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事件的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害严重,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协调难度大。北京地区有众多的中央单位、驻京部队、涉外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暴雨、冰雪、雾霾、大风等气象灾害以及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将是北京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北京的主要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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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继承和巩固近年来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活动的经验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坚持依法应对的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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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 27 55081 27 15266 0 0 3612 0 0:00:15 0:00:04 0:00:11 3612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市民,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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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北京的,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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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备案。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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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有关单位或区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照相关市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等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7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8.3。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负责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市领导,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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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同志。

  2.1.3市应急委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1.4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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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核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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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保监局等部委办局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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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表2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略)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区、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各区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天安门地区、北京西站地区、北京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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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以下统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参照区设立本地区应急机构。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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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应急办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地铁运营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3.1.6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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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市应急办通报。

  3.1.7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组织本市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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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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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应急委或相关重点地区管委会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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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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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市、区两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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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发生在其他区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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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4.1.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和市政府新闻办。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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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5在外省区市发生涉及本市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由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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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其他区的,由事发地区应急委或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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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时,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工作。同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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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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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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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现场指挥部

  4.5.1按照相关预案规定,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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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响应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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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本市发生巨灾或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其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6.3需要宣布北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经市应急办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依法并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4.6.4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新闻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国务院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社会动员

  4.7.1市或区应急委、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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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首都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8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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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属地区应急委负责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8.5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中宣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应急结束

  4.9.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相关区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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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9.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重点地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者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规划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属地政府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的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市容、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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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的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的区政府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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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7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5.3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及区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各区应急委、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调查与评估

  5.4.1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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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3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可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或相关区应急委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4.4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市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天安门等重点地区配合,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天安门等重点地区配合,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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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相关部门和各区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1.3市公安局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和区配合,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6.1.4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用,负责处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难以应对的事件,或代表本市参与外省区市和国际救援行动。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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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市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委统一调动。

  由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应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市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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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5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经费渠道。

  6.3通信保障

  6.3.1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有线无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的运行单位,建立本市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4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系。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由市交通委牵头,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铁路局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6.4.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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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市容委和市水务局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4.3市应急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4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和红十字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加强空中救援力量,建立健全空中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空中应急救援能力。

  6.5物资保障

  6.5.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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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2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并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市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其他省区市需要调拨本市应急物资时,由市应急委统一协调。

  6.5.5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部队、其他省区市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必要时,市、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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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市卫生计生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在本市现有医疗急救中心和分中心(站)基础上,建设城近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远郊区乡镇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6.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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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市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人员防护保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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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1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6.9.2由市规划委牵头,会同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编制北京市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北京市城市规划体系。市地震、园林、市政市容、体育、教育、民防、民政等部门和各区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区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6.9.4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气象服务保障

  由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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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资金保障

  6.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和区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11.2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1.3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11.4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1.5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1.6市、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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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

  6.13法制保障

  6.13.1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市和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3.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3市和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6.14应急产业发展保障

  建立国家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培育应急产业骨干企业集团和特色企业,提升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水平,集中发展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等重点领域应急产品,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产业支撑能力。

  6.15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市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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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有关单位和各区、天安门等重点地区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新闻办、市民防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本市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6培训

  6.16.1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市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的作用,面向市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市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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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16.2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市委会同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6.17应急演练

  6.17.1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市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6.17.2市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区、天安门等重点地区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6.17.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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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 附则

  7.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市、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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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对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市、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市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委、市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市属相关部、委、办、局。

  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市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市相关人民团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市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铁路局、北京保监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等。

  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是指天安门地区、北京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地区。

  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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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1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7.2监督检查与奖惩

  7.2.1市应急委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区、各重点地区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7.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地区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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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

  7.3预案管理

  7.3.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修订工作由市应急办具体负责。

  7.3.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市政府、市应急委审定。

  7.3.3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7.3.4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应急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3.5预案实施。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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