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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政府】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审议稿)

2017-08-04 ABC安全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审议稿)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1.5 事件分级... 1

2 组织指挥体系.. 2

2.1 省级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

2.1.1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

2.1.2 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2

2.2 地方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

3.2 预警... 3

3.2.1 预警分级... 3

3.2.2 预警信息发布... 4

3.2.3 预警行动... 4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5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5

3.3.1 信息报告... 5

3.3.2 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6

3.3.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6

3.3.4 信息报告内容及调整... 7

4 应急响应.. 7

4.1 响应分级... 7

4.1.1 Ⅰ级响应... 7

4.1.2 Ⅱ级响应... 7

4.1.3 Ⅲ级响应... 8

4.1.4 Ⅳ级响应... 8

4.2 响应措施... 8

4.2.1 现场污染处置... 8

4.2.2 转移安置人员... 9

4.2.3 应急监测... 9

4.2.4 医学救援... 9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9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

4.2.7 维护社会稳定... 10

4.3 响应终止... 10

5 后期工作.. 10

5.1 损害评估... 10

5.2 事件调查... 10

5.3 善后处置... 10

6 应急保障.. 11

6.1 救援队伍保障... 11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11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11

6.4 技术保障... 11

6.5 环境责任保险... 12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12

8 附则.. 12

8.1 预案管理... 12

8.2 预案解释... 12

8.3 预案实施时间... 12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3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3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3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3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4

附件2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15

附件3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1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广东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省级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地方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机构。

2.1 省级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省环保厅建议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省应急指挥机制,建立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2。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等具体工作组。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下设各工作组及主要职责见附件3。

2.1.2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在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综合协调、预防预警、信息收集与上报、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

2.2 地方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省的形式建立健全。各级有关部门可参照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跨设区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现场指挥官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因故无法担任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任命同级别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负责指挥在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协调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转运受伤人员,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控制事件危险源、疏散转移群众等。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响应的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处理和信息监控,并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实施。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2.2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报请省环保厅向省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省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省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地方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或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密切关注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同时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等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保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3.3.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省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3.3.4信息报告内容及调整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的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请求,或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国家已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或已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合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1.1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向各有关单位或相关工作组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在国家成立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1.2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负责执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对所在地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协调应急物资支援等工作,并根据请求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或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件调查等工作。

4.1.4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对所在地市、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应急物资支援等工作,根据请求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或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件调查等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来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协调下,组织制订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情况下,可要求相关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涉及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协调调配相关的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开展必要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实施应急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研判,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或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的情况下,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吸收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以及社会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各相关领域的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联动与合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省环保、经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配置先进的环境应急处置装备,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推进技术和相关数据的共享,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5 环境责任保险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省气象局、测绘地信局、省地震局、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省铁投集团、广州铁路集团、武警广东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各地有关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如下表所示。

附表1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分工职责

1

省委宣传部

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全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组织省级医药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

4

省公安厅

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

省监察厅

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明事件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省民政厅

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7

省司法厅

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8

省财政厅

负责保障省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9

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牵头协调重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重大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指导地方编制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

省交通运输厅

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参与因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2

省水利厅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13

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14

省林业厅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15

省商务厅

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6

省卫生计生委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7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18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我省的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对涉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分析研判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19

省海洋与渔业局

参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重特大渔业突发事件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20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1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法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2

民航中南管理局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23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提高与事件相关的理赔效率。

24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条件允许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5

省测绘地信局

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实时提供事件影响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26

省地震局

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7

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

负责辖区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8

省铁投集团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因突发环境事件损毁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有关设备的修复管理。

29

广州铁路集团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30

武警广东省总队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附件3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表所示。

附表2 广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编号

应急工作组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主要职责

1

污染处置组

省环境保护厅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等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

专家咨询组

省环境保护厅

基于省环境应急专家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与。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3

应急监测组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信局、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武警广东省总队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

医学救援组

省卫生计生委

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

应急保障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测绘地信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铁投集团,广州铁路集团等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6

新闻宣传组

省委宣传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

社会稳定组

省公安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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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组

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

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要时申请、接受国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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