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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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四条 各作业队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五条 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⒊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⒋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⒌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七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⒈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⒉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⒊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⒋ 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⒌ 重大危险源等级;⒍ 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⒎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⒏ 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一条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节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⒈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⒉ 危险辩识与评价;⒊ 应急设备与设施;⒋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⒌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⒍ 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两次模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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