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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2017-09-16 B君 ABC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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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第一节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检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各系统停车检修和各类检修过程中,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修内容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节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检修的安全管理,在检修进行前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检修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四条 公司保障部及外来施工的单位应认真配合安全环保部的检修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并遵守检修安全规程,做好技术防范措施,确保检修安全。

第五条 所检修的装置(设备)使用部门应做好检修前的置换、清洗、隔离(断)等工作,安全交出待修的装置(设备);在检修进行期间,应派员做好现场监护,并在检修现场配备合适的防护救援等应急物品;在检修结束后,应检查所修装置(设备)的检修质量,协助做好现场清理,并在检修人员的配合下,做好试车验收工作。

第三节 检修管理与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一切检修项目均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主要设备的中、小修、计划检修和事故检修及年度系统大修,一律采用任书面形式指派的检修命令,不得用口头指派。

第八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书面检修任务书的要求,亲自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九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安全。

第四节 检修准备

第十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检修内容及施工现场情况,对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待检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技术措施。主要设备大修和系统大修,检修负责人和班组长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在检修前应检查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检修人员检修前应对检修工具、检修用的平台和脚手架,施工现场所需安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安全齐全可靠。

第十三条   做好备品、备件的准备,并确保质量,防止因备品、备件质量问题,带来事故隐患,并对备品、备件进行现场复检。

第十四条   特殊检修项目(如特殊用火)工艺的处理方案,须经设备保障部门或生产部门的审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临时检修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件时,如需敲击,要使用铜质工具或涂复黄油,严禁设备、管件互相碰撞。

第十六条   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与岗位操作人员,设备内外人员,检修上下层次之间人员,检修人员与监护人员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坚持职守。

第五节 设备交接

第十七条   设备检修前,检修负责人必须与该设备所在岗位的班长进行书面交接,办好交接手续,未办理此手续,检修单位不准进行检修,主要设备大修或装置检修,要编写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设备检修任务书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书应包括检修设备名称、检修类别、检修内容、检修时间、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编制人 45 33539 45 15265 0 0 3585 0 0:00:09 0:00:04 0:00:05 3585和执行人签字等内容。安全措施的编制,生产工艺方面的由相应的部门(车间)负责人填写,设备方面的由保障部负责人填写。

第十九条   待修设备所在部门(车间)的主管按任务书安全措施执行并在落实后签字,设备经处理达到以下条件后,方能交出检修: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塔、釜、管道等),必须清洗干净并置换合格;与检修设备相连通的所有物料来源程必须可靠切断,需加盲板的地方必须加盲板,并挂上盲板标志牌,同时交出盲板位置图。

第二十条   公司安全员和检修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后,方可动工检修。

第二十一条   主要传动设备检修,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到电工值班室填写设备检修与电气联系工作票,并在电气开关或刀闸处挂上明显警告牌,检修完毕后,应到电工值班室办理工作票消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检修完工后,检修负责人应在检修任务书上签字并填写工日工期,时间。

第二十三条   检修后的设备达到如下条件才能交付使用:各机件运转正常,设备试压、试漏合格:各种仪表准确好用:各种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各种保护装置全部恢复:检修任务书,检修记录,资料,图纸齐全,并同时交使用单位,并存档;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现场达到清洁文明要求;检修后的设备,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妥交接手续后才能作为生产备用。

第六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二十四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员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五条   检修时,检修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进入检修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高空作业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第二十七条   检修人员应加强与生产单位的联系,在发生故障危险及检修安全时,该岗位负责人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立即停止检修。

第二十八条   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同不得随意搬动生产设备,如阀门、管线、仪表、电气等,如确需搬动或拆除,需经生产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厂房、脚手架上检修,应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脚手架上禁放物品或固定可靠,防止掉下伤人或损坏部件。

第三十条      开展文明检修,不乱用大锤、管钳、扁铲、套板手;不乱拆、乱卸、乱拉、乱压和乱顶,设备管线上的保温层不得乱打乱拆。

第三十一条   凡经水压试验的设备,试压后要排尽积水,以防开车发生事故。

第三十二条   检修完工,检修负责人,安全员应认真检查检修项目有否遗漏,检修器具材料、零配件是否清理,防止遗留在设备、管线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栏杆、盖板、扶手等设施是否恢复,检修完毕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十三条   起重工、行车工、焊工、电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无安全操作证者严禁操作。

第三十四条   检修场地用电安全,必须有计划的设置电源点(配电箱),不得擅自接用生产车间原来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如必须接用,应经生产单位和电气负责人批准后,由电工装拆,才能使用。

第七节 用火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环保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三十六条   设立固定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     固定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     室内固定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用火区内。

5.     固定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      固定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设备(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其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等加热设备取暖、热饭等,

第三十八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环保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三十九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用火安全作业证。

第四十条      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    特级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用火作业。

2.    一级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用火作业。

3.    二级用火,指在一级用火及特殊危险用火以外的用火作业。

4.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

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用火作业必须有用火安全作业证,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用火点使用,用火前由用火人在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用火点多人同时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用火作业的所有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四十三条    特级用火和一级用火必须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8小时);二级用火也应该分析,其有效期为24小时。

第四十四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填写用火等级、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用火手段)、安全措施、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四十五条    特级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用火作业结束。

第四十六条    高空进行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四十七条    拆除管线的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因生产需用要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九条    凡在有可燃或易燃物的凉水塔、脱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五十条   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

第五十一条    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二条    用火作业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        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用火作业安全负全责,必须在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        用火人在接到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用火人要随身带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用火前均应主动向用火安全监护人(由安全环保部指派)呈验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3.        用火人监护人员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护人需在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        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5.        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核实结果并签字认可。

6.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用火等级,审查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

第五十三条    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

1.        特级用火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复查后报生产副总终审批准。

2.        一、二级用火部门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第五十四条    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用火作业结束。

2.       取样与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       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五十五条    用火为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用火现场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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