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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

2019年全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918.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9%。

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表示,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城市和地区可按照2018年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来源:商务部截图)

据悉, 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据海关统计,2019年全年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918.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9%,对丰富国内产品供给、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吸引消费回流、更好满足居民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此次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区纳入试点;

二是结合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要求,将设有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纳入试点;三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将新设立的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城市纳入试点;四是积极发挥跨境电商扩大消费、支持相关地区开放发展作用,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在城市纳入试点。
本次扩大试点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从37个城市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地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来源:雨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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