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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小微出口企业合同拟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当前,受疫情、国际环境等影响,国际贸易收汇风险走高,出口形势比较严峻。对于小微出口企业来讲,出口形势越严峻,出口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地位越低,出现贸易纠纷的概率就越高,风险也越大。受自身经营规模及管理能力的制约,小微出口企业大多不注意出口合同的规范性,并由此引发一系列风险隐患。因此,签署一份规范的出口合同、约定一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在降低纠纷发生、保障自身权益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小微出口企业在海外贸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相关合同问题有哪些?应该如何避免问题的发生?本文将以一则因不重视合同履行细节问题的案件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例介绍 


小微出口企业A与意大利客户B签署贸易合同,向其出口一批为举行某运动会提供的运动装,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15%预付,尾款提单日后60天支付,最迟出运日期为10月31日。A企业于11月底才出运货物,货物到港后买方提货。但至应付款日客户B仍未支付剩余货款,经A企业催收货款,客户才表示出口企业迟延出运给其带来巨大损失,并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二、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执行不到位”导致贸易纠纷的案例。

关于迟延履行合同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同样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第七十四条明确,“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国内、国际相关法律及公约均包含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履行合同义务应该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



那么除了法律规定外,该案经过案件勘查、贸易单证分析后是否会有转机?

上述案例项下,买方认为A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运货物,导致其错过运动会举行时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根本违约;给其带来的损失已经超过需支付的尾款金额,并声称要向A企业提出反索赔,拒绝再支付剩余货款。通过对贸易单证进行审核,其贸易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最晚出运日期,A企业存在迟出运问题。分析到这里,A企业似乎“在劫难逃”,而且若买方陈述为事实,那么无论根据我国法律或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和意大利皆为该公约参加国)的相关规定,买方的主张应该是成立的。但是,根据A企业后续抗辩称,迟延出运问题的产生是因为该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术语为FOB,货代的信息需要买方提供,买方在最迟出运日后才告知了货代信息,而且因当时运费较高,买方建议了更晚的船期,A企业也在买方的建议下出运货物并邮件告知买方,买方并未提出异议。因此,A企业认为出运日期的变更已经与买方协商一致,并不存在迟延出运。后经与A企业进一步沟通得知,关于买方提供货代信息及更改船期事宜都是买方电话告知,双方没有邮件往来及其他书面沟通形式。A企业称告知买方出运货物的邮件虽未收到买方回函,但买方已履行提货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剩余货款。对于该案情况,双方各执一词,买方是否应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以及履行多少付款义务均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若当时A企业与买方关于货代及船期的沟通有相应的邮件或其他书面证据,那么依据相关法律将视为关于出运日期的重新约定,买方势必要履行付款义务,对于A企业未重视该细节问题导致的损失真可谓“哑巴吃黄连”。


 三、案件启示 


小微出口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合同问题主要有不与国外买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不规范、合同执行不到位、合同违约处理难等,那么在合同的拟定中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呢?

(一)

注重贸易过程中书面证据的获取与保留

必须书面签订合同并进行双方签章确认,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款,若合同任一方对其进行更改,建议出口商与买方重新签一份补充协议或邮件明确对方同意该变更事项,当发生贸易纠纷时以书面形式向进口方积极抗辩、据理力争;亦可为案件的后续的责任划分提供有力证据。

(二)

准确具体拟定合同违约条款,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

在合同拟定中,违约责任条款是为可能存在的合同履行不顺利的情况而设立的,是对合同双方权利的救济条款。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该条款一般适用于出口企业延期交货或进口方延期收货、进口方不按时付款等,并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些贸易合同虽然约定了违约方要承担损失,但是没有具体的标准,使实际执行困难并易造成损失。

(三)

合理制定争议解决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在贸易合同由进口方提供的情况下,其纠纷解决条款往往约定的对其极为有利,比如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或仲裁所在地为其公司经营地。若进口方国家的司法环境较为公正,则上述约定影响不大;若进口方为司法环境较差的国家,则建议出口企业应尽力争取将最终争议的解决地约定在中立的第三国,以避免当地法院的“保护主义”对最终的裁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在贸易合同由出口方提供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期间内(一般最多不超过90天),通过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则该争议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约定,由败诉一方承担;并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受中国法律管辖。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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