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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 | 中国海关10月新政

0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6号


关于防止海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9月19日,海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8月26日该国东南省(Sud-Est)家养动物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共计2500头后院家猪。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29日起实施。

0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7号


关于禁止英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进口的公告

近日,英国通报发生1起典型疯牛病疫情,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英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进口。特此公告。自2021年9月29日起实施。

0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8号


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进出口税则,实施贸易管制、贸易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特此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


关于明确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

2013年,为实施黄金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明确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后的金精矿标准。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次修订金精矿标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应相应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3年第16号公告同时废止。自2021年10月9日起实施。

05、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


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

06、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

07、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2号


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爱尔兰种猪进口。现将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10月18日起实施。

08、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3号


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牛肉进口。现将中国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10月18日起实施。

09、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


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10、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5号


关于进口意大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从意大利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大利牛肉进口。现将进口意大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10月26日起实施。

11、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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