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案例解读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正式签署。RCEP包括20个章节,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是一份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其中货物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的重要成果。
海关总署第255号令规定了我国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协定的其他成员方之间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RCEP项下三种条件可以视为原产货物:
——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本文将通过案例加深企业对RCEP项下货物原产地规则的理解,以便充分利用好此规则。
01
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货物,包括果实、花卉、蔬菜、树木、海藻、菌类和活植物
02在该缔约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03从该缔约方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04在该缔约方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
05从该缔约方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06由该缔约方船只依照国际法规定,从公海或者该成员方有权开发的专属经济区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
07由该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人依照国际法规定从该成员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未包括在第(六)项的货物
08在该缔约方加工船上完全使用第(六)项和第(七)项所述的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09满足下列条件的货物:
(1)在该缔约方生产或消费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废弃处置或者原材料回收利用的废碎料;或者
(2)在该缔约方收集的仅适用于废弃处置、回收原材料或回收利用的旧货物;以及
10在该成员方仅使用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或其衍生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由悬挂我国国旗并在我国注册的船只在公海捕获的金枪鱼在我国加工船上加工后出口到日本,出口金枪鱼就是中国完全原产。
该案例适用第(六)种情形。
我国某钢铁生产企业利用中国境内回收的废钢铁,经炼铁-热轧-冷轧等工序加工制造成冷轧钢板(HS7225)出口到缅甸,冷轧钢板是中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该案例适用第(九)种情形。
第二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相比,产品的原材料不必一定是在一个成员国完全获得,但是必须已经获得原产资格。
我国某棉纺企业生产的纯棉坯布出口到泰国,纯棉坯布使用的棉纱线(HS5205)是本企业生产的,生产棉纱线使用的棉花(HS5203)是从印度进口的,由于RCEP对棉纱线原产规定是品目改变,所以由印度棉花加工成棉纱线后,棉纱线取得了中国原产资格,所以该企业生产的纯棉坯布符合第二种情况的规定,是中国完全原产。
我国某企业出口日本的竹砧板,在我国境内加工,使用的原料是塑料垫(HS3926.90)和中国产的毛竹、胶水。塑料垫使用的原料为聚乙烯颗粒(HS3901.10),是由沙特进口,制成塑料垫后税号改为HS3926.90,品目发生改变,取得了中国原产资格,所以出口竹砧板符合第二种情况规定,为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第三种情况规定了RCEP成员国产品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情况,需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标准,分别是区域价值成分40%(RVC)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
RCEP在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对每一个子目作出了产品特定规定,产品特定规定可以是一个标准,也可能包括2个或3个标准。
RCEP规定对于一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包含多个标准的,货物出口商可以自行决定货物适用的具体标准,即只要符合一种标准的规定就可以判定该货物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40%”是指根据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所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RVC)不少于40%。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有两种方法,分别是:
间接/扣减公式:
RVC= (FOB – VNM) / FOB* 100%
直接/累加公式:
RVC= (VOM +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 FOB* 100%
其中:
FOB:产品离岸价格
VOM:区域内原产材料价值
VNM:非原产原材料价值
由中国某企业生产出口到泰国的遮阳伞,FOB价为6.9美元每把,具体生产成本如下:
遮阳伞(HS6601.91)所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之一为区域价值成分40%。
1. 根据扣减法计算:
RVC=(6.9–2.85)/ 6.9 * 100%=58.7%
2. 根据累加法计算:
RVC= (3.55 +0.05+0.04+0.41) / 6.9 * 100%=58.7%
通过两种计算公式得出结果区域价值成分为58.7%,大于40%,所以可以判定遮阳伞为中国原产。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CTC)标准,是指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的不同税号时,即可视为该货物经过生产制造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并获得原产资格。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章改变(CC),即税则号前两位发生改变;
二是品目改变(CTH),即税则号前四位数发生改变;
三是子目改变(CTSH),即税则号前六位数发生改变。
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发生HS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主要集中于03-05、07、08、11-16、19、20、22-24、50-55、56-63等章节。
中国企业生产的燕麦片(HS1104.12)出口到韩国,生产所用原料燕麦(HS1004)从法国进口,燕麦加工成燕麦片,产品从10章改变为11章,符合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燕麦片“章改变”标准,因此可以判定燕麦片为中国原产。
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发生HS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品目改变标准主要集中于第22-27、50-55等章节。
在前述案例3中提到过的棉花纺织加工成棉纱的过程,就是品目改变,中国企业进口印度棉花(HS5203)纺织加工成棉纱(HS5205)出口到泰国,加工过程商品发生了品目改变,因此可以判定出口棉纱为中国原产。
案例八
中国企业使用从俄罗斯进口的建筑用石(HS2515)添加中国产化学试剂,混合生产混凝土粒料(HS2517)出口到韩国,非原产原料到产品发生了品目改变,因此可以判定混凝土粒料为中国原产。
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发生HS编码六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主要集中于84、85、90和94等章节。
加工工序标准
是指在一缔约方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原产地资格的主要工序。RCEP只采用了“化学反应”这一种加工工序标准。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在一缔约方发生了化学反应,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RCEP对化学反应(包括生物化学反应)的定义是指通过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同时规定溶于水或其他溶剂、去除包括水在内的溶剂、添加或去除结晶水不属于化学反应。
化学反应标准主要集中在29章部分产品,基本上都同时包含了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如无环烃(HS2901)、环烃(HS2902)、酚(HS2907)等的产品特定规则都是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或化学反应。
RCEP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10条补充规则,分别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处理,附件、备件和工具,间接材料,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生产用材料,标准单元,直接运输等。
其中区域内价值成分的累积规则因为在15个成员国实行原材料价值累积,各成员国货物贸易互补性强,深化了15个缔约方间产业链供应链间的联系,对于形成共同市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企业生产的水族箱(HS7013.99)(FOB价58美元/个)出口到新加坡, 水族箱的原产地标准之一是区域价值成分40%。所使用的原料如下:
若没有累积规则,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时马来西亚、泰国、印度的原材料都需要扣除:
RVC=(58-15-5-18)/58×100%=34%
结果低于40%,达不到RCEP规定的原产要求。
因为有了累积规则,马来西亚和泰国都可以按照原产累积,则只需要扣除原产印度的成分:
RVC=(58-18)/58×100%=69%
大于40%的要求,水族箱满足原产要求。
各类原产地证书补发相关规定一览表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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