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日本AEO制度解析


日本的AEO制度也称特例通关制度,于2006年3月开始实施,力图体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项下的贸易安全与便利精神。日本AEO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等进出口全链条企业。

日本AEO认证对象范围自实施后不断扩展,目前已包含进出口商、物流从业者、报关企业等进出口全链条企业,建立了分类实施的AEO制度,包括特例出口申报制度,特例进口申报制度,特例保税资格制度,认定通关业者制度,特定保税运输制度,特例制造者制度等。目前,日本已经与12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互认。

日本AEO制度主要内容


特例出口申报制度


该制度于2006年3月开始实施,是对合规性良好、货物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的出口企业实施的AEO制度。具有该类型AEO资格的企业从任一海关获得特定出口申报资格后,无须将出口货物按照常规运至保税区域,可以向该货物存放地或货物预订装载港口(空港)所在地的海关直接申请出口申报,获得出口许可。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无须将出口货物运至保税区或其他存储地点,即可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许可证。出口申报或特例出口申报海关不受货物存储地域限制。通过简化出口许可后的申报更改手续,简化进出口货物装载容器的免税手续,简化AEO出口企业或AEO报关企业办理加工或修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减少海关在特定出口申报中的审查和查验等,使AEO企业享受互认国通关便利。


特例进口申报制度


该制度于2007年4月开始实施,是对合规性良好、重视货物安全管理机制的进口企业确立的AEO制度。在该制度通关措施中,货物进口时基本不进行税收审查和查验,而是在该货物交易完成后进行关税申报。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可更快更顺利地将进口货物入关,并且可以在提货后进行纳税申报(特别申报)。同时,进口企业可享受的便利包括进口申报海关不受货物存储地域限制;简化因加工或修理出口的货物复进口申报程序;海关在特例进口申报中减少查验等。符合该标准的AEO企业可以享受互认国的通关便利。


特例保税资格制度


该制度于2007年10月开始实施,是指合规性良好、货物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的保税场所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该制度申请认定保税场所,且不需要缴纳设置场所的审批费用(日本申请设置保税场所需缴纳一定费用)。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简化设置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申请手续,对于申请的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账簿保留期将由2年缩短为1年。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海关对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的海关保税业务检查的简化。对于申请的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免收许可手续费。该项标准下的AEO企业可以享受互认国的通关便利。


认定通关业者制度


该制度于2008年4月开始实施,是指合规性良好、货物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的报关从业者可以在报关时申请使用该制度,享受通关手续特殊便利措施优惠,缩短货物进出口所需时间。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申报海关不受货物存储地域限制。受出口企业委托进行的出口货物申报时,通过与特定保税承运人制度衔接,可以对保税地区外存放货物进行出口申报并获得出口许可(特定委托出口申报制度)。如受进口企业的委托进行进口货物申报时,可以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纳税申报(特例委托进口申报制度)。符合该标准的企业同时还能享受到简化加工或修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及随附单证等便利措施。与前述的AEO企业不同,符合认定通关业者制度的AEO企业可在美国及韩国享受海关查验的通关便利措施。


特定保税运输制度


该制度于2008年4月开始实施,与认定通关业者制度相配套,符合规定的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申请认证,可以减少通关手续,降低进出口贸易成本,提高贸易的便利化。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符合标准的企业不需要重复申报,可以减少通关手续、降低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于特定委托出口申报的货物,在出口企业的委托下,可以从保税地区以外的地方直接运送到装货港。符合该标准的企业可以在美国及韩国享受海关查验的通关便利。


特例制造者制度


该制度于2009年7月开始实施,它使日本AEO实施范围扩大到生产制造企业。经营具有特例制造者资格企业产品的贸易企业、通关企业、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等,无论是否获得AEO资格,都可以享受到制度便利,从而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发展。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特例制造者生产的货物无须运至保税区,即可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出口许可,且出口申报或特例出口申报海关不受货物存储地域限制。符合该标准的AEO企业可以在美国及韩国享受海关查验的便利。


日本AEO的认证


日本海关AEO部门设置


日本海关及关税局隶属于财务省,内设部门由总务处、管理处、关税处、监视处、业务处以及调查处组成,共有函馆、东京、横滨、名古屋、大阪、神户、长崎、门司及冲绳地区9个直属海关。


AEO认证工作由业务处“认证事业者调整官”负责,主要负责相关的AEO认证事务的处理,包括AEO规则制定,指导直属海关开展AEO认证相关业务。直属海关通常内设总务部、监视部、业务部、调查部4个部门,AEO认证工作由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每个直属海关配备AEO认证专家,负责申请流程和授权流程,并向申请人提供授权,对AEO企业进行事后监查及监督。东京海关设立了国家AEO中心,监督其他海关的AEO项目实施运作,以确保全国海关认证工作的执法统一性。


AEO的认证条件


日本AEO认证重点关注的内容为企业的历史守法行为以及业务执行能力。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① 一定时间内无违反《关税法》等违法情事。


② 无参加暴力团等的行为。


③ 公司内部具备完善的守法体系。


④ 具备应有的业务能力。


⑤ 具备使用NACCS系统(进出口与港湾信息处理系统)的处理业务及执行能力。

其中4、5要具体处理的事项包括:建立内部组织;建立各种程序以执行适当的法律程序;建立货物管理机制;建立审计机制;建立教育和培训机制;建立委托方的管理机制(选择、评估和指导);建立报告和联络机制(内部、外包承包商和海关);以适当的方式准备和保存账簿和文件,并确保这些机制和程序的运作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认证流程


企业申请AEO认证应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接受申请后,认证周期约2个月,根据申请企业情况及内部制度情况会有差异。基本步骤如下:


① “事先与海关协商”:此过程并非强制性的,但任何希望成为AEO的申请人都可以提前联系海关,以获得有关申请程序的必要信息和建议。海关为AEO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② “提交申请”:申请人在审查其业务运作后,提交申请表和支持文件,如合规表、自检表、公司注册证书和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文件。      

  

③ “申请审查”:海关检查提交的申请表和所有证明文件,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成为AEO的所有资格和要求。


④ “现场检查”:海关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是确认货物储存设施的安全措施和申请人的操作,包括设施的周围环境、货物隔离、照明、锁闭装置、门禁、计算机系统等。海关还会检查其海关程序是否按照其合规程序进行。


⑤ “认可或认定”:当所有结果满足相应类型AEO的标准要求时,申请人被授权认定为AEO。


日本AEO制度的特点


日本AEO制度立法层级较高


日本早在2001年就开始实行简易申报制度,奠定了日本AEO制度的渊源。但由于日本AEO制度远不如美国海关C-TPAT制度的影响深远,因此日本海关及其AEO制度并未引起关注。在吸纳世界海关组织(WCO)的AEO制度后,日本从2006年3月开始正式实施特例出口申报制度,这是日本AEO制度的开端。日本AEO制度起初是在进出口企业中实施,后来范围逐步覆盖到保税区仓储企业、货物通关企业以及运输企业,于 2009年扩大至生产制造企业。从其推广的力度和深度来看, 日本海关AEO制度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


相较于中国海关AEO制度,日本海关AEO制度不仅发端更早,立法层级也有不同。日本海关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政令、省令、通达等构成。日本海关AEO制度由《关税法》(法律)、《关税法执行令》(政令)、《关税法执行规则》(省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条款构成。日本《关税法》相当于我国的《海关法》,《关税法执行令》作为政令,是主要的行政法规,大致相当于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层级;《关税法执行规则》作为省令,是由各省大臣就其主持的行政事务的施行所颁布的行政法令,类似于中国海关的部门规章,大致相当于新的《信用办法》的层级。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日本的AEO制度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根据企业类型规定相应便利措施


由于日本海关AEO制度定位为按照安全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参与者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认证结果确定合规性和安全性良好的企业有资格享有优惠的通关措施。日本海关非常重视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关系,并且将AEO制度作为海关与商界合作的桥梁。日本海关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将AEO企业分为出口企业、进口企业、仓储企业、通关企业(报关企业)、特定保税运输企业(运输商)、生产制造企业六个类型。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出台了六类AEO制度,不同制度下的经营主体享受不同的优惠便利措施。


这些企业因为通关手续的简化而节省了通关时间和货物在通关查验过程中的成本,减少了通关、审批和管理费用,降低了贸易成本,进而增加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AEO申请流程侧重于申请前辅导


日本AEO制度侧重于申请前的辅导工作。申请人在向日本海关提出申请前,需提前联系海关,以获得有关申请程序的必要信息和建议。在此环节,日本AEO申请人需要对自身进行内部审查或评估,并多次通过邮件、面谈等方式向海关进行咨询,慎重作出申请认证的决定。接下来,申请人在海关的指导下,结合AEO制度要求,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确定相关部门职责,准备合规操作手册,进行实地勘察以确认企业制度与实践操作的一致性。此过程将会经历1~2年的时间。申请人在审查其业务运作基本符合标准后,向日本海关提出正式申请。日本海关从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到最终作出认证决定的整个流程与中国海关基本一致。

文 / 海研AEO课题组

(本期执笔人: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刘萃波

青岛海关 何胜璟 吕晓宁 林楠楠 曹传猛 孔昕昕)

文章来源于《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2月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热文推荐

1、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国乳品进口

2、俄乌冲突持续,全球航运业运行雪上加霜

3、涨价40%!小麦价格创14年新高,多国面包涨价!联合国发出警告→

4、减免税年报企业关注热点汇集

5、提醒|俄乌冲突后,买家人民币付款需求大增?重要风险提示!

精选商机

1、购 | 石油重组炉(俄罗斯)

2、购 | 速冻黄秋葵(日本)

3、购 | 大容量车用蓄电池、电动工程车配套驾驶舱(斯洛伐克)

4、售 | 纳米陶瓷涂料溶液(韩国)

5、售 | 燕麦片、荞麦片(乌克兰)

6、售 | 非转基因大豆(巴西)

7、投资 | 以色列高压铸模公司寻求收购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