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待遇中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为什么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用人单位支付?能否一次性支付?
这可能是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中最难以梳理的板块了,我是断断续续用了很多个晚上来思考和梳理验证,昨天的推送的时候比较着急,因为最近在试着10点30之前睡觉,戒掉熬夜的坏习惯,所以对格式没有怎么调整就推送了,甚至标题也错了,今天更正调整下,方便大伙阅读。
目录
1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前世今生
2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主体,为什么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用人单位支付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如何让理解?
4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权利主体
(1)供养直系亲属的界定
(2)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父母另有子女的,父母是否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资格
(3)配偶是年满50周岁还是55周岁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资格。
(4)配偶丧失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资格的情形即探讨法院在判决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方式“是判决支付至18周岁还是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5)交通事故情形下非因工死亡的,亲属已领取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是否有权利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5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
1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前世今生
就山东地区而言,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包含了三个项目: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但是对比非因工死亡待遇国家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的话,会发现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是在地方性规定中出现,在国家级层面没有渊源。
试着梳理山东地区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变迁,我们发现最早出现定期生活补助是在1988年10月21日原山东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的通知》(【88】鲁劳险字第397号),该文件规定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改为定期生活补助。在这个阶段,非因工死亡待遇所包含的项目是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到了1990年,原山东劳动庁、财政厅于当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90】鲁劳险字第600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因物价上涨,各地普遍反映职工死亡待遇偏低,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88】鲁劳险字第397号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外,仍可按《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至此,山东地区非因工死亡待遇形成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定期生活补助三大项目的格局。
后,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使用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称谓,定期生活补助演变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之后一直使用该称谓。
2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目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主要依据是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该文件规定了标准原则上有三类: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一)、(二)项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 标准 |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即墨区 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 530 |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 | 480 |
淄博市:高青县、沂源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邑县、 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 菏泽市:所辖县(区) | 430 |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主体,为什么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用人单位支付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如何让理解?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7 〕 430号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支付渠道的表述为“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由此来看,(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规定的“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原渠道应当是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由于(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关于支付渠道的问题用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的表述,于是现实中产生了非常大的争议,需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抗辩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应当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甚至有有些法院判决时也以此此为由驳回死亡职工家家属的起诉(典型的例子就是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5民初953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4民终2589号案:原告刘夫桂的配偶邵长力生前已参保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去世时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其死亡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即在职死亡,法院认为,依据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和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的精神,因邵长力已参保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原告主张的遗属补助应从统筹基金中予以支付,而不应由本案被告薛庄供销社支付。原告应按照规定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遗属补助,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应予驳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612号案也认为应有基本养老基金支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理解上的争议?为什么会出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的表述?我们来分析这句话的意思,这句话的主语是所需资金而不是人员,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同志们以非因工死亡职工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衡量标准,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会出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有些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统筹,有些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的问题?也就是哪些已经纳入统筹,那些未纳入统筹?我们还是要从(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和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的规定表述来寻找答案,(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第一条也是类似表述,这说明,这两个文件适用的群体有两种,第一种是企业在职职工,第二种是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是否纳入统筹就看是不是离退休职工,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8〕54号)文件的规定,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也就能够解释(鲁人社发〔2018〕56号)文件、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和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对于资金支付渠道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原渠道的问题了,也就是按照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鲁劳发〔 1997 〕 430号文从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4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权利主体
前面之所以梳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前世今生,主要就是为了理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谁可以分这笔钱。一次性救济费的权利主体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的权利主体都是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随着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文件的出台,对于一次性救济费的权利主体界定为直系亲属,对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权利主体界定为供养直系亲属。后者的范围要小于前者的范围。通过检索案例,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个精神在掌握。
(1)供养直系亲属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劳社厅函[2004]176号)浙江省劳动保障厅:你厅《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部门问题的请示》(浙劳社老[2004]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1999 年8月30日)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以上是目前在山东省确认供养直系亲属的主要依据,我们可以看出,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1999 年8月30日)所规定的范围要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劳社厅函[2004]176号)宽泛些,对于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女性亲属的范围要广些,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争议。
(2)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父母另有子女的,父母是否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资格
A兄弟姐们数人的,父母中选择供养一人①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2397号案:根据《威海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办法》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工亡职工有兄弟姐妹数人,如工亡职工父母年龄或劳动能力符合供养条件,工亡职工可供养其中一位,具体被供养者由家庭自主确定。
B无论兄弟姐妹几人,父母均符合供养条件①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184号案:徐宁水系非因工死亡,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动厅函(2004)176号)的意见,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徐宁水之父被告徐德财在徐宁水死亡时已年满75周岁,徐宁水之妻被告卢芸在徐宁水死亡时已年满59周岁,均依靠徐宁水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二人均属于供养亲属范围。被告徐德财虽还有其他子女,但不能免除徐宁水生前对徐德财的赡养扶助义务,被告卢芸虽有子女,但亦不能免除徐宁水生前对卢芸的扶养义务。因此,鲁维制药关于徐德财、卢芸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1290号案:翟慕禄、邵某虽还有一女,但不能免除翟淑强生前对翟慕禄、邵某的赡养扶助义务,即翟淑强生前为翟慕禄、邵某提供生活来源,故,唐骏欧铃公司所持翟慕禄、邵某因有一女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终2107号案:孙振发和王宪凤共育有两子,另一儿子孙佳明于1980年出生,仍健在。孙振发、王宪凤、董雪丽和孙某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为王宪凤、孙某,按每人每月460元标准计算。
④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1336号案:虽然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在答复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意见是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但山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对本省企业职工的非因工死亡有针对性规定,一审适用此规定认定被上诉人王永爱应享受相关待遇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上诉人要求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张乐亭并非被上诉人王永爱、王桂风的唯一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二人均有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要求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C青岛地区由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D有固定收入的为供养人,根据人数平均计算。①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3196号案: 胡桂兰的三个儿子中路其刚、路其宪均有固定工资收入,应列为其直系供养人。二、远东学院自2019年5月后按照每月240元标准向胡桂兰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胡桂兰丧失受供养条件时止;
我们可以看出,非因工死亡职工是否是父母的唯一子女可能并不影响父母的供养亲属主体资格。
(3)配偶是年满50周岁还是55周岁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资格。
①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2号案:这起案件中,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是1963年出生,当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
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后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2004)176号)中规定: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18号文中规定:供养亲属中,女配偶需年满55周岁。根据上述的相关规定,原告岳俊花不属于需要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此其主张生活困难补助的请求依法不能支持。
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2337号案:郑连存系光明公司的职工,2018年8月22日去世时,其妻张宪芳已年满5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参照鲁社险1999年15号文的规定,张宪芳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光明公司应支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终3934号案:根据原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温金超系家中独子,其溺水死亡时,其母即王清莲已年满50周岁,以务农为生,无稳定生活来源,其与温金超共同生活并依靠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
④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81号案:被告杜孝娥已年满50周岁,无固定收入,被告提交2008年10月20日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和盛庄街道后盛庄居委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杜孝娥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原告山东临沂盛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支付被告杜孝娥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20元,自2008年7月计发至被告杜孝娥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1999 年8月30日)文件精神,非因工死亡职工女性配偶如果年满50周岁便可考虑是否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这在非因工死亡案件协商时切记要考虑的因素。
(4)配偶丧失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资格的情形即探讨法院在判决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方式。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文件规定,配偶再婚的便失去供养资格,另外如果供养亲属死亡的也失去供养资格,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我们经常见到法院判决非因工死亡劳动者的子女生活困难补助至18周岁其实是不正确的判决方式,正确的判决方式应当是判决至失去供养条件,至于市区供养条件是因为年满16周岁就业、还是因为服刑,还是被人收养,还是死亡等等,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5)交通事故情形下非因工死亡的,亲属已领取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是否有权利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1999年7月28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已给付zhi经济补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鲁劳社发〔1999〕43号)中,函复如下:职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
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95号案:本院认为,案外人新世纪路桥公司系基于人身损害侵权支付于海清等五人死亡赔偿金,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被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费,两者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既不冲突也不矛盾,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亦无禁止性规定。一审判令捷成公司支付范希成等四人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两种待遇性质不同,故本案不属于山东省人社厅鲁劳社发(1999)43号文“职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经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规定的不应再给付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情形。捷成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范希成等四人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②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4号案: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信亚公司应否给付刘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因肇事方赔偿给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所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信亚公司应给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二者并非同一性质,更非相关待遇,刘某有权要求信亚公司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故,信亚公司主张肇事方已经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其不应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三终字第342号案:鲁社发(1999)43号文《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已给付经济赔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虽然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经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系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被上诉人所主张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系基于姜大伟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法律关系性质亦不同,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上诉人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④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终2141号案:关于索力得公司是否应支付闫某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43号文虽然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系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被上诉人所主张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系基于闫云法与索力得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法律关系性质亦不同,索力得公司在闫云法非因工死亡后,对其供养亲属支付相应待遇,体现的是作为用人单位对其职工的关爱,也是用人单位所应负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一审法院判令索力得公司支付闫某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无不当。
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1051号案:济发物业公司主张,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已给付经济赔偿后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复函》其不应再负担原审判决书中的赔偿项目。该复函所明确的是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处理,肇事方已给付经济赔偿的,企业无需再重复给付抚恤金。该抚恤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所规定的企业职工享有的保险和福利权利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以上判决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仍可以主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5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
这个问题的由来,是在检索案例时发现临沂市和济南市有两例判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支付的案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9687号案(韩志勇去世时,其妻子李中花61岁4个月,参照人均寿命75岁计算,被告应按上述标准支付李中花生活困难补助费67240元(410元/月×164个月)。)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6001号案(宸正科技公司应当按照所在省地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向宫某直系亲属宫云萱支付生活补助金80560元(530元/月×152月))。
个人认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困难补助一次性支付的依据不足,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在再婚、死亡、服刑等情形下是丧失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资格的,而且《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也规定,用人单位是有权利用走访、函调的方式了解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变化,取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资格的。如果判决一次性支付对于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剥夺。另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是随着政策调整变化的,如果一次性支付对于遗属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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