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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


 

   历史的车轮滚动至21世纪,经济的飞速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出现的民事争议纠纷,也在快速增多。处理民事争议也是当下人们必须去做的工作之一,那么,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和解

  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体谅、妥协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和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争议双方如果各退一步,就海阔天空、皆大欢喜,解决问题;如果互不让步,就谈不拢,不欢而散,无法解决问题。实务中,通过双方和解解决争议的情况很少。

二、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调解可以通过第三人、中间人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法院诉讼中的调解协议和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中的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以及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在诉讼中,通过法院调解结案的情况很多,因为可以快速处理好争议,节约时间。调解是处理民事争议用到的最多的方式之一。

三、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居中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争议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解决争议,这里的仲裁指的是民商事仲裁,而非劳动争议仲裁、行政仲裁等。仲裁的优点是处理争议时间快,具有保密性。一般的民事争议,很少通过仲裁解决的,而大中型企业、跨国公司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会多一点。

四、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是当事人双方穷尽其他方法无法解决争议,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如果将诉讼看作一种商品,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件“奢侈品”。当事人需要承担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来购买法律服务和国家裁判;除此之外,当事人还要付出精神上的负担。然而,它又与奢侈品不同,奢侈品不是必需的消费,而诉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得不作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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