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六--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1)讯问嫌疑人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有疑问的;
 ②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不是律师要求
 
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
违法行为的;
 ④案情
重大疑难复杂的;
 ⑤犯罪嫌疑人系
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
 ⑥犯罪嫌疑人是
盲、聋、哑人;---
 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

(2)听取律师意见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书面

(3)审查时间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七日;未被拘留的,十五日,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4)决定的种类

①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②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注意: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5)公安机关的相关义务与救济

①义务: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②救济方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
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先复议再复核
 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