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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拘留与逮捕程序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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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7日,星期日,晴到多云,农历七月初六。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


每天进步一点点。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期限(刑诉法89条)

(一)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3种情况是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须提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7天。
(四)计算
1.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0天(3+7);
2.特殊情况下是14天(3+4+7);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检察院不适用第三种拘留期限,即检察院以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长时间是17天(刑诉法第165条)。

 

五年磨一剑,终成正果。


逮捕的情形(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应当予以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应当予以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二、逮捕的权限
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2.人民法院决定;
3.公安机关执行。
三、审查批准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和逮捕的对比


拘留24

逮捕

1.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

2.讯问

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4.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重大贪污受贿

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5.对人大代表


报告或者报请许可程序与拘留人大代表的基本相同。逮捕中缺乏拘留“现行犯”那样的报告程序。---先批再捕

6.结果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2)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每周一言:开卷有益;行万里路,胜读十年书。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才不至于荒废我们所学到的知识。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此言有理。学习与人的接触,与人的交往,这是一门终身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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