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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二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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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星期三,雨天,农历七月十六。

三大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刑事诉讼中拘传与民事诉讼中拘传的区别
1.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拘传的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刑事诉讼中,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是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民事拘传。
拘传的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此要排除两种情况:
1.讯问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即可,无须办理拘传手续;
2.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也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拘传的程序和期限
1.
必须出示相关手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出示拘传证,人民法院出示拘传票;
2.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4.执行拘传以后,应当立即讯问;
5.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6.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7.一次讯问时间不够,到时也应立即释放。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决定拘传和执行拘传的权力。这里应该注意:公检法3家都有决定并且有执行权的只有拘传一种,其他的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另外,公安机关还对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同时享有决定和执行权。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区别点

拘传----证人不行、通知

传唤

对象不同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

强制力不同

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

不具有强制性

注意: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民诉2次

 


每周一言:

倾听,是一门生活艺术;为你打开一扇窗,请你听一听,请你望一望。

武侠小说中有句名言:一人得一知己,足矣。

一个愿意倾听你说话的人,就是你的朋友,就可能成为你的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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