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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直播行业涉及法律纠纷有哪些?

引言:

网络时代

平台与合作

非常重要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酒香也怕巷子深


电商直播行业涉及法律纠纷有哪些?


一、合同纠纷

1.电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

电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涉及委托、行纪等多种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合同关系。MCN机构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为主播寻合作机构,提供适合内容播放的平台资源,为主播宣传推广、协助主播涨粉、获取流量,安排商业变现的方式及渠道,与第三方进行商业接洽及谈判,代为维护及运营相关账号,策划及后期制作等后台支持,按约定分配支付相关收益等。主播常见的合同义务是持续有效的创作内容输出,在约定的时间按质按量完成直播工作,获得约定收益。

如发生电商主播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MCN机构未依约提供相关资源或支付报酬,直播账号归属争议等法律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调整。


2.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与商家之间广告发布或广告代言纠纷

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推销行为是广告宣传,商家支付主播服务费及广告费,不以产品销售数量计算的,商家为广告主,主播的身份通常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人;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与商家之间主要是委托法律关系,从事商品宣传。如出现广告发布代言费纠纷、主播个人社会评价下降引起的违约等法律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3.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与商家之间的合作纠纷

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中的推销、销售行为直接与销售利益挂钩,在直播中自行销售商品或者按照商家销售商品的数量和一定的比例计算费用。如主播收取商家服务费不进行直播活动,主播通过“刷单”等虚假交易方式获取服务费,商家隐瞒主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法律纠纷,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4.商家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纠纷


因商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需要签署平台入驻协议以及遵守平台公布的一系列规则,两者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如商家存在未能按照平台入驻协议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商家在平台上销售不合格产品给电子商务平台造成损失、商家在平台上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给平台造成损失、平台违规等情形、或者平台存在滥用平台优势地位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情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5.电商主播与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

电商主播使用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旗下的直播频道的直播账号需要签署平台入驻协议、用户协议、服务协议,以及遵守平台公布的一系列规则,两者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主播使用直播平台或电商平台旗下的直播频道,可与商家直接对接。部分平台会根据商家所在行业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类型向商家精准推荐主播。部分主播还会自行开设店铺,该种情形下主播身份与商家身份发生了重合,除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以外,主播与电商平台可能会另行签署一份商家入驻协议。上述合同关系,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6.MCN机构与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纠纷

MCN机构掌握丰富主播资源,很多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机构对主播进行筛选、培训、监管、处理商务事宜,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MCN机构整体入驻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情形。MCN机构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和直播平台,同样需要签署平台入驻协议并遵守电子商务平台公布的规则,两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7.消费者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消费纠纷

(1)消费者观看网络直播后通过链接转到电商平台购买主播推销的商品,或者消费者直接购买主播推销的商品。若商家未按约定(如品牌、单价、数量、重量、发货日期、质量标准等)供货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通过直播平台或者电商平台进行商品或者服务购买,多数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消费者只能根据格式合同选择交易或不交易,没有更改条款的权利。如格式合同提供者故意利用模糊字体、采用极小字体,或是通过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法定或合同义务、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时不得解除合同等不公允的条款设计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说明义务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由于商品的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有问题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此时会产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以参考本项第一点所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消费者只能择其中一方式维权。下文将对直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权纠纷进行阐述。

 

二、侵权纠纷

1.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了网络电商直播中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作为销售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有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上述侵权纠纷中,如直播平台不能提供主播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或电子商务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先行赔偿,直播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商主播、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电商主播、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该电商主播、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直播中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直播中如电商主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相关方面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欺骗或误导,由此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且消费者因为这种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购买商品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电商经营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民事赔偿;电商主播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同时要求电商主播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网络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均有可能与广告发布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直播期间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权责任

电商主播在直播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通过直播平台线上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主播、电商平台、直播平台均有可能接触并存储用户信息,若发生用户信息泄漏的情形,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电商主播和直播平台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4.直播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电商直播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绘画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等,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商主播及直播平台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直播中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销售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商家并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否则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

电商直播中存在混淆的行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和巨奖销售行为的,商家和电商主播将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6.恶意评价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随意对商家恶意评价,并且其评价言语带有侮辱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之规定,商家有权以消费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主张权利。


7.直播中侵害商誉权的侵权责任


经营者通过直播方式营销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若存在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劳动和劳务纠纷

实践中判断电商主播与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四主体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主要从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如何约定及事实上双方是如何履行来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


1.劳动纠纷

在电商直播中主要存在下列四种劳动关系:

电商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

电商主播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前两者为平台签约主播),

电商主播与MCN机构的劳动关系(机构签约主播),

电商主播与商家(商家主播)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统称为用人单位,电商主播为劳动者。劳动关系中电商主播的直播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作为劳动者的电商主播依法享有管理及约束的权利,电商主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电商主播支付劳动报酬,且需为电商主播依法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电商主播有要求最低工资保障、不超时工作、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补休调休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2.劳务纠纷

电商主播还存在与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之间建立劳务法律关系。在劳务关系中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是接受劳务的一方,电商主播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该种法律关系之下,电商主播的直播行为系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双方可自行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在依约完成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将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向电商主播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在劳务法律关系框架下,接受劳务的一方不需要按月向电商主播支付劳动报酬、购买各种社会保险;电商主播工作时间不受劳动合同法限制,无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受企业的规章制度约束。如在劳务关系中发生法律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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