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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直播行业民事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电商直播行业民事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一、行业自律

   1.主体应构建事前预防风险机制

(1)主体进行网络直播行为前应依法取得的资质、许可。

 ①依据《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家若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取得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

 ②根据2018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办理三类许可证以及进行备案。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许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并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2)主体应构建完善的监管、内审机制

①网络直播平台须严格查处直播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健全主播实名登记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内容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监管制度,配足内容审核人员同时配备相应监控技术,例如关键词搜索系统等,构建一套完善的监控措施,减低风险,从而起到预防作用。

②加强对用户互动环节的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受众对主播直播内容的监督。

③梳理主体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将网络直播业务开展过程中所涉合同规范化,完善合同条款的设计;完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流程规范,保留相关的证据;需完善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等一系列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④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配合网络直播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

⑤平台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2.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发现违法违规网络直播的,应及时关闭直播窗口,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3.网络直播行业构建诚信体系

(1)网络直播行业应联合构建“主播黑名单”制度,对于在网络直播中违规、违法的主播,应将其列入“主播黑名单”,对其直播进行限制或永久停播。

(2)网络电商直播行业相关自律组织定期对于各直播平台和电商平台进行监管。

(3)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互动体系,防止洗钱罪等刑事纠纷的发生。

 

二、和解

各主体在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各方可通过和解方式自行解决争议。

 

三、调解

1.在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若发生纠纷,争议各方可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商事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各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商事调解机构的组织下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争议各方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就所签订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2.发生消费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争议各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3.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产品或服务纠纷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或直播平台介入调解。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电商直播行业发生消费纠纷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投诉。

 

五、仲裁

1.商事仲裁

如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争议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诉讼

发生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列举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

1.合同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的,所签订的合同存在协议管辖条款的,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未约定管辖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网络购物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排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通过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的,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消费者购买无形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履行地为消费者的住所地;消费者购买有形商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侵权纠纷

发生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需注意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特殊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所在地、消费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被选择成为网络交易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3.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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