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一种策略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法律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的适用就是司法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诉讼是一种策略
中华传统文化,得饶人处且饶人,但我们的同情心,如果换来的是不诚信,损害我们自己的利益,那就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诉讼:顾名思义,就是,
诉=言+斥
讼=言+公
通过公正的言行驳斥对方,到达公平正义的目的。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公正是诉讼的灵魂。
我国有三大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每种诉讼相对一部法律。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纠纷主要有家事、单位事、天下事;
家事指婚姻家事纠纷,人身、财产纠纷等;
单位事指劳动法纠纷、公司法纠纷、合同法纠纷;
天下事指公序良俗、公益事业、环保事业等。
家家有本不同的经,单位各有不同的事。
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利就有义务。
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
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3、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
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是调整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及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与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需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正当考虑
3.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
1.公开: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3.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效率:行政机关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民:行政机关不能增加相对人的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
1.信息真实:全面、准确、真实
2.信赖保护: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行政决定
(1)违法行为 → 撤销,赔偿
(2)合法行为 → 废止,补偿
条件: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②为了公共利益
六、权责统一原则
1.效能: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执法权,保证政令有效
2.责任: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有权力就有责任
每周一言:
倾听,是一门生活艺术;为你打开一扇窗,请你听一听,请你望一望。
武侠小说中有句名言:一人得一知己,足矣。
一个愿意倾听你说话的人,就是你的朋友,就可能成为你的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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