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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例!《民法典》实施后三乡法庭成功调解居住权纠纷案件
住房一直是重点民生问题。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4月28日,三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中山法院审结的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何法官
说法
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须经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项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者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不过,设立居住权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一是应当通过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二是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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