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化工作规程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化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委办”)代表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实行合同制,与主编单位签订合同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应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条文解释和个别条目修订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学会标准的编写应参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第六条 标委会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以及与相关学会标准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标准审查会由标委会组织。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讨论协调会等其他工作,由主编单位自行安排,标委会可协助推荐研讨专家。
第八条 学会标准化工作中所有的工作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提交标委办存档。
第九条 学会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应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组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条 主编单位向标委办报送的文件应使用纸质文件,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向学会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为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在拟主编的标准相关领域或典型地域具有突出技术优势,并能组织解决该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能够选派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的本单位在职技术人员担任主编人,主编人应对标准的内容负技术责任;能够保障提供标准编制所需人员、经费和技术支持。原则上应有两家以上的单位作为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应在该领域具有突出技术优势。
第十二条 对于标委会提出制定的学会标准,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名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向标委办提交立项申请(附件1)。对于城市规划相关机构申请立项的,由主编单位向标委办提交标准立项申请。主编单位在提交立项申请时,可附上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及其他必要附件。
第十三条 标委会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论证,论证专家组应包括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代表。通过论证的,由学会与主编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附件2)。
第十四条 涉及已经立项的标准名称变更、主编单位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等事项,由主编单位向标委会报送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
第十五条 立项后主编单位应成立标准编制组,并向标委会报备。
第四章 编制
第一节 起草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组应制定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编制大纲,确定标准编制组成员分工。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按照分工和工作计划,开展调研、分析论证和标准正文的起草工作,同时编写编制说明(附件3)。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组应采取会议或其他方式组织全体成员共同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二节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组报送标委办的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必要附件。
第二十条 标委会组织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落实。征求意见可采用发函的方式,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单位或专家应不少于30个,且应具有标准相关技术领域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具有地域代表性。征求意见稿同时在学会官方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一条 标准编制组应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第二十二条 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或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应重新征求意见。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制组报送标委办的送审材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必要附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
第二十四条 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形式,标委办应在会前将送审材料提交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出席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且应包括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代表。会议审查应填写标准审查投票单(附件5),表决形成审查结论。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表决同意的,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结论为“通过”的,标准编制组按照审查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
第二十六条 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按程序进行送审。重新审查未通过的,该项目撤销。
第四节 报批
第二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报送标委办的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必要附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审查会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说明。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批准。
第五章 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学会标准,由标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标准编号,在学会官方网站公告并全文发布。
第三十条 学会标准可出版发行,一般在发布后3个月内出版。
第六章 实施和复审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标准发布以后,标委会应组织进行全面宣传、推广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对个别条目的修订,由主编单位研究论证后报标委会审定,在学会官方网站发布,并在该条目后注明修订时间。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组织对学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家参加过该标准的审查。复审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附件6)。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果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继续有效。
(二)个别条目需要修订的,适用于第三十一条。
(三)需要局部调整和全面修订的,立项修订。
(四)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废止。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在学会官方网站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经标委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8月2日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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