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标委会受学会委托,承担学会的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分析行业对学会标准的需求,研究制定学会标准的规划和计划;
(二) 负责组织学会标准的立项、审查和复审;
(三) 负责监督学会标准编制过程;
(四) 负责组织学会标准相关培训;
(五) 开展学会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
(六) 组织召开学会标准化工作会议;
(七) 开展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交流合作;
(八) 承担学会与标准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委办”)是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承担学会标准立项、审查和复审的具体工作;
(二) 负责学会标准档案及信息管理;
(三) 协助进行学会标准技术咨询及相关服务工作;
(四) 协助学会对标委会进行考评;
(五) 承担标委会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7-9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三) 委员在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学会中产生,报学会备案。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学会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委员,委员候选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担任专业委员会或地方学会秘书长以上职务;
2、具有正高级或五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3、从事过与标准化相关工作。
(四) 邀请业务主管单位标准化部门和中国科协标准化部门的代表各一位担任委员。
(五) 标委会的任期为5年。
第五条 标委会工作会议
(一)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标委会的有关工作与事项;
(二) 根据实际需要,标委会可召开专项会议;
(三) 标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项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标委会工作纪律
(一) 遵守学会章程、《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二级组织管理办法》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 每位成员有义务承担具体的标准化工作任务,需由本人完成的工作,不得委托他人;
(三) 应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如有两次以上缺席,视为自动退出标委会;
(四) 参加工作会议时,应认真审读会议材料,提出明确观点和意见;
(五)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把关,做好保密工作;
(六) 未经同意,委员不得以标委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标委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8月2日发布。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标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