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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 | 宪法中这些条款与规划密切相关

导读

12月4日是第8个国家宪法日。11月29日至12月5日,是第4个“宪法宣传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在此期间开展宪法宣传活动。今年活动主题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文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与规划工作密切相关的条款,与大家一起学习。


本文字数:2537字

阅读时间:8分钟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部分相关条款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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