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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子来: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市设计

2016-02-18 唐子来 中国城市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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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我国城市发展进入新时期之际,中央召开了城市工作会议,对城市工作进行专门研究部署。会议上提出,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做好“五大统筹”。

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放到了第一位是本次会议的一大亮点。近30年来的城市工作由于没有考虑到城市自身成长发展的规律,过度的倚重经济考量和城市职能,在带来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未来新的一轮城市建设应在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的前提下进行。

中国城市规划网推出城市发展规律理论解读系列,与多位专家共同聚焦城市发展规律。本期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唐子来教授为您解读城市设计规律。
唐子来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城市设计是政府对于城市建成环境的公共干预。它所关注的是城市形态和景观的公共价值领域(public realm),不仅包括公共空间本身,而且涵盖对其品质具有影响的建成环境元素。

城市设计作为公共干预的两种基本方式:

(1)形态型城市设计是对于城市公共空间(如街道、广场和公园等)的具体设计,也称为结果(result)导向的城市设计;

(2)策略型城市设计是制定和实施城市形态和景观的公共价值领域的管控规则,也称为过程(process)导向的城市设计。

规划控制(planning control)和设计控制(design control) 都是开发控制(development control)的组成部分。规划控制关注城市建成环境的“功能合理性”,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开发强度、交通组织、设施配置和环境标准等方面的控制要求。设计控制关注城市建成环境的“形态和谐性”,除了建成环境的基本元素,其它控制元素往往是根据所在城市和地区的特定情况有所选择。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设计控制的体制类型可以考察设计控制和规划控制是一体的(integrated)还是并行的(parallel)。在并行体制下,尽管城市设计策略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但同一层面的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之间保持协同关系,并且作为下一层面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指导依据。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城市设计控制的策略范畴不尽相同,但一项完整的城市设计策略通常包括理念(concepts)、目标(objectives)、达到目标所需遵循的原则(principles)、相关元素的控制导则(guidelines)。

城市设计导则是以规定性(prescription)为主还是以绩效性(performance)为主,往往是颇有争议的。规定性的设计导则强调达到设计目标所应采取的具体设计手段;绩效性的设计导则注重达到目标的绩效标准,并且配有引导性的示例,采取文图并茂的形式,有助于解释每项导则的设计控制意图,但并不规定具体设计手段。

在实践中,城市设计控制往往会采用规定性和绩效性导则相结合的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控制元素。但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尽可能多地采用绩效性的设计导则,确保达到设计控制目标但不限制具体手段,除非地区特征(如历史保护地区的文脉特征)表明采取规定性的设计导则是必要的、合理的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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