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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保险了吗?拍照吗?生完孩子,推销电话没断过


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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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综合整理自《中国青年报》、新华社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南京鼓楼检察”(ID:njgljcy)、“中国护理管理”(ID:zghlgl)、“广东新闻”(ID:newsgd)、“宁夏交通广播”(ID:jtgb984)等



生完孩子,推销电话没断过


自生完娃以来,推销电话就没断过。


一天一个推销电话是“最低配置”


出院当天,我就接到了一个儿童摄影的电话,对方很热情地建议我给宝宝拍满月照或百天照。那时孩子刚出生两天。


当时我还处在生产后的身心俱疲中,没顾上反问她如何精准地知道我生了娃,只是客气地说了声“谢谢,不需要”。对方也不多纠缠,同样客气地回了句:“好的,打扰了。”双方便和和气气地结束了通话。


没想到,这个电话只是一个开端。


打那以后,手机的通话功能前所未有地忙碌起来。而那些照相馆就像串通好了似的,拨进来的手机号码从来没有重复过,这家店碰了壁,另外一家就再接着打。



接到第二个推销电话后,我猜大概是医院把我的信息卖给了商家,但不确定应归咎于社区医院还是生娃的医院。莫名其妙的推销电话和短信太多了,每一条都精准得惊人。


儿童摄影一天不落地打电话,但别的行业就没那么勤奋了,手机通话记录里零零落落地散布着上门为宝宝理发、3岁以下宝宝托管、儿童保险、早教机构的电话号码……


宝宝出满月后,儿童摄影来电的频率就大幅降低了;宝宝出百天之后,他们的电话就彻底绝迹了。


但英语培训机构显然还没放弃我们,宝宝刚出满月,他们就开始殷切地向我推销儿童英语辅导课程。每次一接电话,对方的问候语都直截了当:“家长您好。”而在生产之前,我从未在电话推销员的口中听到过这一称谓。


个人信息被医院泄露



某天看到一则新闻:江苏一医院出现“内鬼”,把孕产妇信息卖给商家。我竟然有种遇到“难姐难妹”的欣慰感:原来不止我一个人遭这份罪啊。


日久天长,在我这个对任何推销都“油盐不进”的家长面前,儿童摄影、英语培训、上门理发一个个都败下阵来了,但保险公司还在坚持不懈地试图攻破“世纪难关”。


接到同一系列的第三个电话时,我不禁开始佩服这家保险公司员工对待工作的严谨——我每一次接到电话,他们都像放连续剧似的,接着上一位同事的进度继续往下演。


我没压住火气,质问电话那头客气的男中音:“您是从哪儿拿到我电话号码的?!”


男中音很坦诚:“我们跟××医院有合作,专门针对像您这样没有本地保险的人群。”



他说的这家医院,没错,就是我生娃的医院。


第二天看到的一篇科普文章:那通电话,多半是AI(人工智能)机器人打来的。AI科技应用得这么纯熟,我一时不知应喜还是应忧。


这一个接一个的推销电话,把我对于那些尽职尽责看病的医生的感激消耗殆尽,同时积攒起越来越多的不满。



许多在医院做过产检或分娩的女性接到过母婴护理(俗称月嫂)或婴儿纪念品等公司的骚扰电话或是短信。这些骚扰电话和短信的背后,暴露出孕妇隐私信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每一条泄露的孕妇信息都被明码标价。信息越精确,价格则更高,高达百元一条的信息,可以精确到一名孕妇的具体分娩日期。一条隐秘而数量庞大的孕妇信息买卖链条在多家医院形成……



银川兴庆区一母婴摄影店电脑内疑似有大量产妇及新生儿信息,且利用该信息向产妇精准推销母婴产品及摄影服务。


经过3个月联合作战,警方于2019年4月24日对该母婴摄影店进行突查,抓获该店老板周某,当场查获25份记录公民个人信息的纸张,初步统计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近2万条。


经审讯,店主周某交代,为其提供产妇及新生儿信息的“上线”是银川某医院的两名护士。关某、张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对周某予以行政处罚。



2018年8月,在青岛某大医院产科,胡肖明、冯晓、刘奇通过医院的两名产科年轻护士非法获取产妇及其家庭联系电话及信息,并通过售卖信息非法牟利,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提交检察机关公诉。


最终,被告人胡肖明等六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不等。



2016年7月至8月间,郝某某通过微信、QQ等媒介,先后四次向徐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000余条,获利2900元。此外,郝某某还与徐某某合谋,由徐某某负责提供某地医院孕妇预产期信息资料,由郝某某负责向外出售,二人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余条,非法获利4000余元。


经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郝、徐二人均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呢?


通俗地说,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不该说或用”和“不该看或听”。


“不该说或不该用”,是指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隐私,这也是医疗纠纷中侵犯患者隐私的最常见类型。包括泄露患者信息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或其他信息资料;也包括未经同意利用患者信息进行相应宣传等情况。


“不该看或不该听”,是指未经患者同意越权接触患者隐私,这也是临床实践中易发生的侵权行为。如:实习生擅自查看患者病历等信息;医务人员擅自允许实习生观摩治疗过程或了解病情;医护人员过度刺探或询问与诊疗无关的患者的其他信息;医务人员直接侵害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获取非诊断所需的信息等。


此外,还需注意:


  1   不在患者的面前分享或者讨论相关的信息,患者的病历也应该严密保护。


  2   在工作中禁止把患者的隐私当作话题进行传播,不在公共场所讨论与手术患者有关的问题,如在护士站、走廊、大厅、院区、电梯内看X线片、CT 片等; 术前访视时,谈话音量只限于双方能够听清,避免大声谈论将患者隐私暴露给同病房的其他患者。


  3   在进行护理操作时,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 如导尿,会阴擦洗,灌肠等等, 但是我们一定要采取好一系列保护措施,如用屏风或者窗帘进行遮挡等。


  4   当我们做科研,需要对患者进行录音,访谈,拍照等,应事先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否则不得进行。


  5   不得限制患者的宗教信仰。


  6   包含患者相关信息的废弃纸张,应该先撕毁再丢弃,不可随便丢弃包含患者信息的完整纸张。


总之,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医务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医德的一种体现。



谁来为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2009年2月,刑修七新增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正式入刑。但入刑九年来,  该罪依然处于高发态势,甚至逐步与电信诈骗、绑架勒索等高危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加以明确,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个人如何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


  1   收取快递之后涂黑自己的个人信息再丢弃快递包装;

  2   不随意丢弃自己的银行卡小票、火车票、汽车票等;

  3   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驾照、银行卡等;

  4   不要随意、频繁地将个人即时定位发送到微博等社交软件中;

  5   谨慎对待各类网路调查、微博抽奖、点赞送礼等等,不要随意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及联系地址;

  6   上网要开启“无痕模式”,尽量不使用来源不明的公共网络,避免“一到陌生地点就到处蹭w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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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审 | 任晓蓉

编  辑 | 刘   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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