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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捐制度”“集体下跪”
“因给客户倒水太满被开除”
不合理的职场制度为何“遍地生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乐捐制度”“员工集体下跪磕头”“因给客人倒水太满被公司辞退”……不合理的职场制度为何能够“遍地生花”?作为消费者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两会上,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议题,非常高热。如全国政协委员、作家蒋胜男建议加强监督“996”,充分落实八小时工作制;更有多位代表、委员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展开讨论。可以说,劳动者面临的身心困境愈发引起重视,保护劳动者各方面的权益已经汇聚成社会呼声。而比奇葩罚款规定更值得反思的是,为何明显违背常识的管理规定,能够堂而皇之地形成白纸黑字?这恐怕不仅是相关企业负责人不懂法,而是自认为可以随意拿捏员工,奉行“不干走人”的职场冷酷规则。全方位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与时俱进、更加贴近现代职场、贴近劳动者实际需求和身心健康的规章制度。通过细化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设置清晰的企业管理红线,警示企业对职工权益要有深刻的认知和敬畏,那些奇葩规定才能先消散于心,后消散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