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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龙哥必须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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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清风  来源:国民参考(id:gmck1213)


这两天关于龙哥装X不成反被杀的事一直在刷屏。大家都在谈此案中的白衣男子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有人说是,有人说不是,有人说应该是,但在中国不是。


但是大家想没想过,如果你是白衣男,你会怎么做? 也就是最关键的那个选择——龙哥受伤后,你是停止追击?还是穷追猛打,直至杀死对方?


反正如果换了我,我必然也会那样选择。为什么?


如果那个龙哥只是被砍伤的话,白衣男很可能活不成! 能随随便便就能从车里抽出一把大砍刀的人会是什么人? 你得罪了这种人还想消消停停的过日子?


据消息人士透露,白衣男交待杀人原因时说,那个龙哥丢了刀后说要回车里拿枪,要毙了他! 此人能既然抽出大砍刀,那能拿出一把枪来应该也不奇怪。 这个时候不砍死他,死的肯定就是自己。


至于后果,根本不需要想。任何后果都比自己被杀死强。


就算他没有枪,也不能让他活着回去。因为他吃瘪回去后,很可能会找一群小弟来到你家,不但要伤害你,还会殃及你的家人。龙哥的行为证明他就是这种人。所以,不要犹豫,错过这个机会,你必定万劫不复!


就算真的坐上几年牢又如何? 坐牢不等于你就是坏人,不等于你不会赢得尊重。与其窝窝囊囊的做一个躲在角落的怂货,不如挺起胸膛、光明磊落的去坐牢。你是为了保护你和你的家人,同时也是为社会除害,不丢人!


网上也有说,龙哥就是想装下X,你只要被吓跑了,这事也就了了。甚至龙哥的刀都是故意扔掉的,就是为了给对方“吓跑”的机会,可惜白衣男不上道,竟然抢过刀来一顿猛砍,比龙哥下手还狠。


这个事怎么说呢? 应该说活该。因为这种恐吓本身就是不允许的。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一个公民不应该惧怕另一个公民。如果你想以生命来威胁别人,就要有付出生命代价的觉悟!


最后说下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我认为应判白衣男无罪。即便中国至今没有多少判正当防卫的先例,也不应成为判白衣男防卫过当的理由。因为白衣男从头至尾都在自卫,都是为了避免自己不再受到伤害。而且判无罪对社会的影响无疑是正面的,而且是得人心的。中国社会不应该让那些动不动就欺负人的混混无法无天,不应该让那些想要反抗的人畏手畏脚。法律应该保护好人、威慑坏人。


就是要让那些坏人从龙哥之死这一天开始感到害怕,让那些尚存一点勇气和血性的老实人开始感到振奋,这就是最正的能量!


延伸阅读:美国大法官:“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这两天来,昆山开着宝马龙哥被骑着电摩的白衣哥反杀的视频红遍网络。


满身的文身,并没有变成铜皮铁甲,帮他挡住一刀半刃。


有人为龙哥的死叫好,有人担心白衣哥会不会因为“防卫过当”而入狱。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美国的“正当防卫”是什么!


在美国,其实并没有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说法,大多数州的刑法坚持的是“就地防卫法”(Stand your Ground),可以翻译为“坚守你的阵地”,也就是说遇到紧急情况时,没有必要退让,可以当场使用武力(包括枪支,甚至直接将对方打死,来保护自己和家人。


美国法律如何判定正当防卫?

在美国司法界,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是,个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即使这种行为通常构成犯罪。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每个州允许被告在被指控犯有暴力罪行时要求自卫,美国联邦层面的法律是如此。但是,在美国,有关自卫的具体规则因各州司法管辖区而异。而且美国是讲究案例法,所以,如何判断正当防卫需要结合各州的各自历史案例,及案件实际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判断。


通常而言, 正当防卫是指通过使用足够程度的反作用力或暴力来预防遭受武力或暴力的权利。这个定义很简单,但在应用于实际情况时会引发很多问题。例如,在为自己辩护时,什么是足够的武力或暴力?超出这个水平的是什么?如果预定的受害者引发袭击怎么办?如果可能,受害者是否必须退出暴力?即使威胁实际上并不存在,当受害者合理地感知到威胁时会发生什么?当受害者的逮捕主观是真实的,但客观上不合理时呢?


所以, 什么是正当防卫看来判断起来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从法律角度判断具体情况,美国各州制定了规则来确定何时允许自卫以及受害者可以使用多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美国各州之间虽然确切规则不同,但在判断何为正当防卫时候, 所考虑因素基本相同, 这些基本因素(原则)包括:


威胁是否迫在眉睫?

作为一般规则,自我防御只有在用于应对直接威胁时才使用武力是合理的。当然,这个威胁包括口头威胁,如果这个口头威胁导致目标受害者立即担心身体受到伤害。然而,没有伴随的直接身体伤害威胁的冒犯性言论并不能证明在自卫中使用武力是正当的。


此外,一旦威胁结束,在自卫中使用武力通常会失去理由。例如,如果侵害者攻击受害者但随后结束攻击并表明不再存在任何暴力威胁,则危险威胁已经结束。在此时受害者对袭击者使用武力将被视为报复性而非自卫。


害怕所产生的恐惧是否合理?

即使侵略者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意味着被感知的受害者有任何伤害,有时自卫也是合理的。在这些情况下该如何判断呢? 这时候判断的标准是,关键要看,在这个类似情况下的一般任何“合理的人” ( reasonable person, 也可以认为是有正常理智的人)是否会立即感受到人身伤害的威胁。 “合理的人”的概念是一种法律上的解读,在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解释,但它是判断一个人对即将来临的危险的看法是否合理使用保护力的最佳原则。


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这个场景:两个陌生人在城市公园中走过,一个人并不知道有一只蜜蜂在他的头上嗡嗡作响。另一个人看到这一点,并试图友好,快速走向另一个尝试并打败蜜蜂。那个头上有蜜蜂的人看到一个陌生人的手朝他的脸飞镖,猛烈地撞击着另一个人的手。虽然这通常相当于攻击,但是法庭很容易发现陌生人的手向一个人的脸突然移动会使一个合理的人得出结论他有直接的身体伤害的危险,这将使得使用武力合理地行使自卫权。所有这一切尽管被认为的攻击者没有伤害;事实上,他实际上是想帮忙!


不完美的自卫

有时,一个人可能真的害怕即将发生的身体伤害,而这种伤害是客观上不合理的。如果这个人使用武力来保护自己免受所感知的威胁,那么这种情况就被称为“不完美的自卫” (比如:防卫过当)。不完美的自卫并不能使一个人免于使用暴力罪,但它可以减轻所涉及的指控和处罚。然而,并非每个州都承认不完美的自卫。


按比例自卫

使用自卫也必须与有关威胁的水平相匹配。换句话说,一个人只能使用尽可能多的力来消除威胁。如果威胁涉及致命武力,那么为自己辩护的人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来抵抗威胁。但是,如果威胁仅涉及轻微的武力而声称自卫的人使用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武力,那么自卫的主张就会失败。


退让的责任

关于自卫的原始法律要求当事人首先在试图使用武力之前避免暴力。这也被称为“退让的责任。”虽然大多数州已经在涉及使用非致命武力的情况下取消了这一规则,但美国许多州仍然要求一个人在施加致命武力之前试图逃避这种情况。


坚守阵地 

与退让的责任相反,美国许多州制定了所谓的“坚持立场”的法律。“坚持立场”或者“坚守阵地”是指允许受害者同侵害者进行直接的对抗;如果属于非致命的情况,这些州取消了“退让义务”的要求并允许自卫。如上所述,然而,当涉及可能导致生命伤害的时候,不同的州对是否允许使用“坚守阵地(立场)” 是有不同意见的。


城堡主义

美国有些州即使要求受害者遵循“退让原则”, 就是说不和侵害者直接对抗, 但也通常允许个人对非法进入他们家的人使用致命的武力。这条规则,也被称为“城堡主义”,这条原则允许人们通过致命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家园免受入侵者的侵害。


城堡法是美国很特别的东西:只要在一个人的“城堡”里(城堡指家,有的州包括车,有的州包括工作地点),一个人可以用致命武器(主要就是指枪)防御入侵者。


正如加州持枪法跟德州持枪法相差十万八千里一样,每个州甚至每个县的城堡法相差也是十万八千里。其中德州的城堡法被称为典型的强城堡法。强城堡法允许房主人可以主动向入侵的陌生人开枪,甚至可以坐在车里向试图强开车门的人开枪。而加州是典型的弱城堡法,房主人只有在先警告、然后退让、已经被侵害、走投无路时才能防御性的开枪,而且只能在自己的家,不能在自己车里。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有机会逃离家里来躲避,你应该先逃走并报警。如果逃不走,你应该躲在房间的角落里并拨通911,让接线员听见你防御的全过程。最好你还要喊几句你别过来,我要开枪了之类的。等敌人踹开你最后的一道房间门才能开枪。


而在美国德州,只要在你自己家,如果你听见有人在敲你的家门施加侵害,你可以抄起家伙把对方干掉。


在美国,由于城堡法的存在,即便是城堡法最弱的地方,遇到持凶器抢劫的歹徒,先发制人是合法的,而且不但刑法没有责任,在民法下,通常也不需要赔偿劫匪。


不论如何, 了解了以上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之后, 或许有助于你对什么是正当防卫做出自己的判断。


美国正当防卫缘何独树一帜

英国、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强调警察有足够能力保护国民,个人担忧自身安全问题纯属多此一举。他们要求防卫者“能躲避就不自卫”,所以他们对个人自卫权的态度是承认但不鼓励。


不同于严格限制防卫过当的英加两国,在民风彪悍的美国,大多数州将自卫分为正当防卫、可原谅的防卫(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合理的自卫。唯有后者才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但这种刑事责任也未必能全部落实。即使法官认为自卫不合理,12名陪审员也往往不加理睬,径自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定,这就使得美国的正当防卫变得更有人情味。


那些动辄使用致命暴力的美国自卫者,个个听上去都像是蓄意谋杀,但他们多半能赢得陪审员的同情,很少会接受刑事惩罚。跟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美国正当防卫的条件最为宽松,其深层原因何在?


原来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侵犯。”有这样一把正当防卫的尚方宝剑在手,美国人当然自信满满,不甘低头受人摆布。


再加上美国的判例法与公民陪审团制度,能够更加灵活地修正僵化的规则,并将社会大众的共识转化为法律。这一切,无不导致美国构成正当防卫的要求比大陆法系宽松得多。


有学者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只有当不法侵害客观存在时,正当防卫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则遵照客观标准,且客观标准的判断由法官决定。


美国仅要求“防卫人合理地相信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即便认识错误,结果失当,也可以作合法辩护。合理的标准取决于普通人的一般认识,由陪审团判定。


就连英国普通法对正当防卫向来重视的“撤退义务”(防卫者只能在“没有其他回避方法”时暴力还击)。美国人也嗤之以鼻,认为撤退义务鼓励懦夫行为,而不是鼓励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利益。


1914年,卡多佐法官在判决里写道:“绝不会有法律要求在家里被侵扰的人撤退。如果在那里被侵扰,他应该坚守阵地,抵抗袭击,没有义务从自己的家里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住宅从此成了撤退义务的例外情形。


“法律已经发展起来了。”霍姆斯大法官说得好,“其发展规律的方向与人性是一致的……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正当防卫,检方不起诉


2008年4月,《华盛顿邮报》报道,马里兰州乔治王子县发生一起命案,12岁黑人男孩将正在攻击母亲谢丽尔的64岁男人所罗门(喀麦隆移民),用刀砍死。


回忆当时的情景,母亲依旧余悸未消。


那天晚上,刚完成家庭作业的儿子,听到异响。放下手中的电子游戏,他飞奔到寄宿公寓的厨房。只见妈妈躺在地上绝望地挣扎,一个男子骑在她的身上,左手拿着扫帚,右手紧紧掐住她的脖子。“我拼命喊叫,住手!住手!住手!”男孩回忆,“男人头也不抬,根本不理会,妈妈痛苦万分。”


救母心切的儿子,顺手操起一把菜刀,刺向恶人的脖子。动脉遭刺穿,血汩汩流出,所罗门倒在地上,不治而亡。“你干了什么?孩子。”吓懵了的母亲问儿子,“他什么也没说,当我看到儿子的眼睛,哦,我的上帝!”她跑到楼上求邻居报警,儿子随后搀着母亲回房休息,一夜无眠。


案发后,母子二人闭门不出,众多记者焦急地围聚在室外,邻居也议论纷纷。住在附近的图兰告诉记者,“他的第一反应是救出妈妈,12岁男孩勇气可嘉”。


死者的家人,一口回绝媒体的追问。谢丽尔同意接受《华盛顿邮报》记者采访,解释儿子的举动,绝非故意杀人。“3个月前,我和死者先后搬入寄宿公寓,成了朋友。”所罗门吹嘘自己是一名精神病专家,让失业的谢丽尔心生好感。“这座寄宿公寓也是所罗门侄子的产业。”


事发当晚,嬉皮笑脸的所罗门动手动脚,还用法语骚扰她。不堪其扰的谢丽尔,乞求他冷静下来,全无效果。“他扑过来,一把推倒我,占我便宜。幸好儿子及时赶来,救了我的命。”体重158斤,1.65米高的儿子心情沉重,“我别无选择。不杀他,他不会住手。”他告诉记者,“感谢上帝,我能保护妈妈。我告诉上帝是我捅了所罗门,我想上帝理解这一点,他会保佑我们的。”


警方收集案发现场证据,对这一事件的判断,大致与谢丽尔母子的供述吻合。本案案情极其特殊,很少有12岁男孩涉及杀人案,更少有这么年幼的孩子冒着生命危险,救下母亲的生命。州检察官格伦表态:“马里兰州法律承认,面临暴力袭击时,个人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极有这种可能。”检方终以正当防卫为由,拒绝对12岁的男孩提起刑事指控。


正当防卫,陪审团说了算


大陆法系国家,防卫人处于不利地位。检察官和法官像对待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防卫人,大大降低了其脱罪的可能性。美国则大相径庭,因为防卫人是先遭侵害的一方,其防卫行为自然得到12名陪审员的同情。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生效判决自动成为判例,这当然远比死板的成文法有利得多。


是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在《地铁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一书中,作者讲述了一个轰动全美的热点案件。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师戈茨走进纽约地铁,和四个黑人小痞子坐在一起。其中一个黑人男子突然靠近他,索要5美元。戈茨应声拔出手枪(未经登记),把4人撂倒在地(一人终身瘫痪,3人受伤)。初审和高级法院都宣判戈茨无罪,但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戈茨负有责任。发回重审后,初审法院陪审团还是认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携带枪支罪,其他罪行不成立。


为5美元杀死一人,杀伤3人,这在其他国家万万难以成立正当防卫。为何美国法院敢如此下判,还赢得广大纽约市民的支持?


原来纽约地铁治安败坏,宵小横行,这类情节轻微的案件却又无法获得警察的重视,纽约客怎不切齿痛恨?“复仇天使”戈茨不甘雌伏,以一对四,让人何等振奋?被打劫过的戈茨不信任警方,决心携带枪支保护自己,难怪赢得广泛同情。


虽然纽约州最高法院衮衮诸公,对此忧心忡忡,但地方法院的12位陪审员,人人都是法律的门外汉,只晓得自己对戈茨的作为感同身受。无怪乎,本案一波三折,像辛普森案件一样,最后还是尊重陪审员的判断。


不同于他国主张:法律就是法律,即使当事人的情况极为特殊,正当防卫必须坚持客观判断标准,绝对不可网开一面,导致人性受制于法律。


美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均采用主观标准,以行为人为视角,以“真诚而合理”为纽带,建构正当防卫的体系。“真诚而合理的错误不损害正当防卫的辩护。”


其优点正在于尊重人性,不强人所难,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死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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