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玛希版《歌剧2》遭遇维塔斯维权
这个年,有些知产同行真是过得“颇不平静”啊。
大年初一,湖南卫视播出的《歌手》第二期节目中,哈萨克斯坦歌手迪玛希演唱了维塔斯的成名曲《歌剧2》,技惊四座;大年初三,这位“进口小哥哥”又在2017湖南卫视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再次演唱《歌剧2》,再次惊艳全场。可惜好景不长,大年初四(1月31日),《歌剧2》原唱维塔斯方面发布了律师函,禁止迪玛希今后在任何演出中再演唱维塔斯的任何歌曲。
迪玛希
维塔斯在18岁创作《歌剧2》(部分歌词同博罗夫斯基合作),19岁时在克里姆林宫首次向世界亮相,一鸣惊人。目前,这首歌的版权归属在俄罗斯布多夫金制作公司。维塔斯的制作人布多夫金通过微博对湖南卫视多次侵权的行为表示谴责,并附上了律师函。
看到知识产权同仁不得不在春节期间加班加点,小编表示特别同情!
这则新闻一出,网友纷纷表示“进口小哥哥”迪玛希“摊上大事了”!很多网友声援维塔斯,表示迪玛希唱功了得,但《歌剧2》还是原版最经典。维塔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赞迪玛希年轻、技术好,但他建议迪玛希能尊重版权,因为翻唱别人不是歌手的长久之计。
(年轻人,你的路还很长…)
就事论事,律师函的发送对象是“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这表示“摊上大事”的主要是湖南卫视。一时侵权可忍,维塔斯方面也是“本着理解和宽容的态度”,而同一电视台在短时间内再次侵权,版权方坐不住了!律师函中称,迪玛希未经授权许可而擅自使用《歌剧2》词、曲权利,涉嫌侵权,对维塔斯、布多夫金造成不利影响。要求湖南卫视和迪玛希方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传播《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节目中使用《歌剧2》演出的内容,撤回并删除任何包含《歌剧2》歌曲的材料。
《歌手》节目规则是:歌手只能演唱一首自己的歌曲,其他都要翻唱、改编他人的歌曲,这样才能给人耳熟能详又耳目一新的感觉。迪玛希和其他演唱者一样,是应节目制作方的要求进行表演,并不是一种个人行为。有消息称,迪玛希并不想在《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唱《歌剧2》,是节目组建议后才改的。而这并不意味着“进口小哥哥”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迪玛希走红之后,微博粉丝很快就过百万大关,也有了商业代言活动,许多人都拿他的唱功和维塔斯作比较,不排除有更多商演要求迪玛希演唱维塔斯歌曲的可能性。维塔斯将定于2017年4月到中国演出,故迪玛希未经授权继续演唱《歌剧2》等歌曲将会造成维塔斯方面的经济损失。律师函中表示,“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迪玛希不得行使与《歌剧2》词、曲有关的任何权利,不得再次在公开演出、节目制作中使用该歌曲。”
(论颜值和唱功,都不喜欢被称为VITAS第二)
我们知道,电视台娱乐节目,其播出有线上线下的商业推广,表演者通常也会拿到数额不等的演出报酬,故在娱乐节目中表演翻唱歌曲,是一种商业性使用作品的行为。有网友还找出了《歌手》推广活动中,迪玛希版《歌剧2》的有偿下载信息。因此,迪玛希在《歌手》节目和电视台春节联欢节目中翻唱《歌剧2》,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免责事由。
对于此次事件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我们不去针对迪玛希个人,但无论怎样,如果事先不取得版权方许可,就违背了“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涉嫌侵犯作者的改编权、表演权等著作权。许多网友支持维塔斯维权,因为音乐无国界,但版权必须得到尊重,不能“想唱就唱”。同时,还必须加强原创,就像刘欢所说,中国不缺好声音,只缺好作品。SH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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