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丧失了哪些权力?
作者:黄辉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在职研究生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多年来IP业界一直呼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整合,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业务领域终于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扩展到了商标、地理标志,然而其自身也从国务院直属机构变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归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之列,可谓“降格”。当然从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局长由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党组书记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担任的干部配置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级别上还是副部级。
虽然同样是副部级,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作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权力上却有很大不同。
行政立法
其一,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局有部门规章的立法权,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没有,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想要为自身主管的业务立部门规章,只能求助于主管的部委“帮忙”。历史上也有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想自行立部门规章,但被上级依法否决。2000年,国家文物局拟以国家文物局局长令形式发布部门规章。当时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的国家局。文化部将此事报给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询问部委主管的国家局能否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部门规章,得到的答复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无权制定和公布部门规章。照此推论,将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修订《专利审查指南》这一部门规章,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发布了。相应地,《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也无用武之地了,笔者预言这个规定很快将被废止。
行政解释
其二,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局有法律的行政解释权,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赋予了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进行行政解释的职权。据此,原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有权对专利法进行行政解释的。笔者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降格”之后,这项职权也就上移给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因为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不尽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丧失对专利法的行政解释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解释上的话语权就减弱了很多。
行政复议
不过,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被“降格”了,但行政复议的受理权及处理权并没有丧失,不会上移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也是有规矩可循的。2001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行政执法
而专利行政执法方面,原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无专利行政执法职责,只是负责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仍旧负责指导专利执法,所以虽然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实际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这方面并无职责可交。真正会交出去的行政执法职责,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职责。当然,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或许是今年修改专利法赋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专利行政执法权的前兆。相信此举有利于加强专利保护的力度,对此我们就拭目以待吧!
综上所述,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业务领域扩大了,但制定部门规章、解释专利法的重要权力丧失了,可谓是有得有失。当然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也并不是完全划归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执法职责则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负责指导商标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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