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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 | 保护知识产权,共促消费公平

SHIPA出品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意在倡导实现更有保障的消费公平,更深层次的消费公平,更大范围的消费公平与更可持续的消费公平,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共促消费公平的有效途径。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各地法院、市监局陆续了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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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公益诉讼案

智能电视行业普遍存在的开机广告无法关闭问题备受社会诟病。消协组织针对这一消费热点问题开展系列行动,督促众多有类似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对拒不改正的涉案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有力地维护了消费公平,保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相关行业规范发展。


基本案情:2019年下半年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无法关闭问题开展系列调查、约谈、诉讼维权行动,于2019年12月12日对拒不整改的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销售的带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等。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年3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胜诉。在此期间,江苏省消保委还联合中国电子商会出台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有利于更好引领智能电视行业健康发展。


维权指引: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强行植入且不可关闭,严重影响消费者观看体验,也违反“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以及“利用互联网发送、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等法律规定。智能产品经营者应当树立科技向善的价值观念,诚信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享有平等的消费权利,杜绝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强制交易。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315案例 | 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

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基本案情: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郑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案明确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有利于指引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申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桶装水案

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彻底铲除犯罪网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19年2月至2020年间,申某某、魏某某使用购置的纯净水过滤器具、灌装设备私设水厂,使用地下井水灌装桶装水,通过加封防伪标识、封条、封盖等方式假冒知名纯净水品牌的纯净水,并销售给经营桶装水或超市的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105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等28人明知该桶装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属于假冒知名纯净水品牌的桶装水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19万余元至2400余元不等。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明知销售的桶装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21万余元、13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用于桶装水封口的假冒的知名纯净水品牌商标标识出售给申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为22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

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涉案的生产厂房提取的罐装饮用水和扣押的桶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经认定,涉案商标标识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诉讼过程:2021年6月9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申某某、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徐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郑某某等人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张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申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并禁止魏某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一是准确认定食品中致病菌严重超标的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桶装饮用水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品,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本案扣押的桶装饮用水经检测,铜绿假单胞菌超标500余倍,明显不符合GB19298-2014的国家标准。为进一步确定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对人体的危害性,检察机关与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会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出具专家意见,证明铜绿假单胞菌严重超标可能引起中耳炎、胸膜炎、菌血症、败血症等,还有可能引起婴儿严重的流行性腹泻,能够认定涉案桶装水“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结合被告人申某某、魏某某的主客观行为,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二是依法引导侦查取证,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关联紧密,检察机关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对生产窝点、上游假冒商标标识来源、下游销售网络全面取证,查明涉案人员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相关罪名,确保全链条打击犯罪。本案中,申某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依法能动履职,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后,第一时间书面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公司进行沟通,听取意见。主动引导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权利证明等书面证据材料,及时补充完善涉案商标的鉴定,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案件查办后,涉案品牌的桶装水在天津地区销售量已经恢复至正常水平,有效遏制了假冒桶装水的蔓延势头,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切实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徐某下载某手机游戏并注册两个游戏账户,在游戏过程中分别向两个账户充值2.1万元、9.3万元,合计充值获得1072000元宝及12405000元宝。2020年9月1日,游戏运营方某网络科技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60天后关闭服务器,游戏角色等数据全部清空,并提出补偿方案,即游戏关闭充值至正式停运期间,全服每天发放2万元宝补偿。涉案游戏于2020年10月关闭服务器,徐某游戏账号A剩余元宝16812607个,账号B剩余元宝2602799个。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全部充值款项11.4万元。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及游戏行业惯例,某网络科技公司可以根据游戏运营情况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且其已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徐某,故涉案游戏停止运营不构成违约。但终止服务时,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等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充值所得元宝数所占消耗元宝数与剩余元宝数之和计算得出的比例,参照人民币充值购买“元宝”的比例,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徐某2.5万元。


典型意义:游戏账户内玩家充值的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依法确立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时,玩家游戏账户内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应按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退还的裁判规则,明确游戏运营商的合同义务责任,规范了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保护了网络虚拟财产和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健康、公平、良好的网络环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省消委会与赖某华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赖某华在其经营的通讯店内,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开户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私下利用客户的身份证多开手机卡,后将手机卡加价出售给黄某炬等人再次加价进行转售。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赖某华等5人出售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手机卡所得金额4.3万元。2020年8月,人民法院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赖某华、黄某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广东省消委会认为赖某华等5人通过倒卖盗用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办理实名手机卡等非法方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赖某华等共同赔偿4.3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等。


裁判结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广东省消委会作为广东省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赖某华等5人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赖某华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利用消费者身份证开办手机卡并进行加价转售,黄某炬等人明知出售的手机卡是利用他人身份证实名登记的手机卡,仍购买并进行加价转售,销售的手机卡未被追回,对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赖某华等5人共同赔偿4.3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后该案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部分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利用事件层出不穷。本案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合力共同维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社会共治局面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刘某干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有力惩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基本案情:稳健医疗用品公司是注册商标“稳健医疗”的权利人。2020年2月,刘某干联系黄某燕购买印有“稳健医疗”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黄某燕随后按刘某干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2.5万个假冒的“稳健医疗”品牌包装袋。同年3月,刘某干从别处购买4.6万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稳健医疗”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进行销售牟利。后公安机关将刘某干、黄某燕抓获,并缴获假冒“稳健医疗”口罩1.1万个、印有“稳健医疗”标识的口罩外包装袋1.5万个。经核实,刘某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稳健医疗”医用口罩1万余个,销售金额3.7万余元。经检测,该假冒“稳健医疗”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燕委托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刘某干、黄某燕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刘某干向消费者提供假冒“稳健”口罩,且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构成欺诈,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的同时,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律依据。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责任,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黄某燕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紧张时期,被告人利用“稳健医疗”口罩知名度,将“稳健医疗”系列商标用于不符合细菌过滤效率标准的口罩并销售,危害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应当予以刑事制裁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惩处,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示范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某通讯设备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涉案当事人捆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识假辨假的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案情简介: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某通讯设备店时发现,该店存在“买手机赠送手表”的诱导行为,并发现存放有某知名商标的手表,而且部分手机配件未明码标价。经某手表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手表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表25块,并处以18950元罚款。


源:广州市场监管

“3·15”在行动丨一婚介公司干这事儿,罚18万!

某商行销售假冒某品牌高档酒案

市场充斥高仿酒、“打孔酒”等,真假难辨,该案的严厉查处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提醒消费者购买酒品尽量选择正规商家,要求商家出具发票;买到假酒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并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


案情简介:一市民在某商行购买了4瓶某品牌高档酒,后发现酒的品质有异,便进行了投诉举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后,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某品牌酒业公司鉴定人员鉴定,确认该商行出售的酒为假冒商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涉案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处以30000元罚款。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3·15”在行动丨一婚介公司干这事儿,罚18万!


影院删减片尾“彩蛋”,观众要求完整观影权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5日,消费者徐某网购了两张《新神榜:哪吒重生》电影票,票上宣称“片尾有3个彩蛋,不要错过”。但在实际观影过程中,影院在片尾3分钟左右、尚有多人未离场的情况下强制结束电影,致使消费者剩余2个“彩蛋”没有看到。消费者认为影院的做法不合理,要求其后续播放电影时将电影“彩蛋”播放完整,同时希望影院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院内醒目处公示相关投诉联系方式。经金华市永康市消保委调解,影院提出让消费者自选时间免费再看一次电影的方案,并及时在前台位置的意见箱上公示了投诉电话。



案例点评:一张电影票,就是一份观影服务合同,对观众和影院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影票是整场电影的,片尾“彩蛋”也属于电影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实际情况选择观看与否,这是作为观影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与合理要求。电影院应当履行完整播放电影的义务,无权擅自删减,哪怕放映厅只剩下一位观众,片尾“彩蛋”都必须播放完整。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浙江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永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2日,祁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中发现,永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悦泰海龙®”车用尿素溶液商标标识标注信息与实际地址不符;“好车同享®”车用尿素溶液商品包装标识内容中未明确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

经查,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生产“悦泰海龙®”车用尿素液300桶,以40元/桶售出156桶,库存144桶;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好车同享®”车用尿素溶液200桶,销售货值6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悦泰海龙”车用尿素液144桶;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524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湖南市场监管

湖南发布十大消费投诉热点和维权、侵权典型案例

合肥市公安局侦办章某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饮料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合肥市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成功破获章某某等人制售假冒品牌饮料案,打掉制假工厂3处,查封成品生产线2条,各类生产设备18台,查获假冒品牌饮料成品20000余箱,查获印有注册商标的制罐铁片等包材500余吨,涉案总价值1.2亿。共抓获涉案人员100余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9人。

经查明,自2019年以来,章某某等人在湖北广水市注册设立公司,组织人员从河北、河南等地采购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外箱、制罐铁皮、罐底等原材料,利用自有厂房、技术、生产线大肆生产假冒品牌饮料,销售地涉及湖北、云南、安徽、浙江、福建等20余个省份。2021年8月31日,该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

安徽省2021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等人制售假冒茅台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日,消费者举报称其网购的茅台酒为假酒。2021年3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后予以立案调查,并商请池州市公安局提前介入。2021年3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远赴武汉,在某快递网点附近一举查获两处仓库存放的2000余瓶贵州茅台酒(飞天53°),部分白酒与举报人网上购买的生产日期、批号一致,涉案货值500余万元。经“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同日,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经查明,自2020年4月以来,刘某等3人在湖北孝感市多地雇请人员利用低档散装白酒灌装生产假冒茅台白酒和其他知名品牌高档白酒,在网上低价销售,获得巨额非法利润。涉案假酒金额高达2500万元,销售货款逾1450万元,公安机关抓获以刘某为首的12名犯罪嫌疑人。2021年12月31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12名涉案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

安徽省2021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芜湖无为市广电新闻出版局查处芜湖市鲲娱互联网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根据举报线索,无为市广电新闻出版局对芜湖市鲲娱互联网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该公司通过其运营的APP软件“小小影视大全”,向公众提供《致我们暖暖的小时光》等8部影视作品播放和下载缓存服务,《女儿们的男朋友》《蓬莱间》2部影视作品下载缓存服务。同时,该公司使用APP软件“小小影视大全”接入腾讯广告平台,通过投放广告位的方式获得广告分成金额。该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上述10部影视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方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侵权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2021年1月29日,无为市广电新闻出版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和关闭“小小影视大全”APP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

安徽省2021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淮南市广电新闻出版局查处郑某某等人制售盗版图书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根据线索摸排,淮南市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捣毁该市大通区黄山村一个印刷盗版图书窝点。经查明,该窝点自2018年以来,累计印刷、销售侵权盗版图书1980单,涉案金额50万余元,并通过“中传考研在线”淘宝店交易6615笔。涉案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抓获郑某某等犯罪嫌疑人3人。2021年10月2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某等3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追缴违法所得。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

安徽省2021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安庆市文旅局(广电新闻出版局)查办安庆市海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上销售盗版教科书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9日,安庆市文旅局(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安庆海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网店涉嫌销售盗版中小学教科书展开调查。经研判,该局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调查该案,抓获代某某等5人。

经查明,代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5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2020年1月起,分别在山东、河北等地印制盗版中小学教科书,通过该公司天猫海汇图书专营店面向全国销售各类中小学教科书共计174余万册,销售码洋1570万元。2021年12月27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代某某等5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

安徽省2021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蚌埠市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安徽三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董某某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4日,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媒体报道线索开展执法检查,对该县某种植大户使用无标签种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安徽三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从固镇县良种繁殖场购进2500公斤没有标签的“烟农1212”小麦种子繁材,以每公斤4.0元价格卖给湖沟镇个体工商户董某某。同日,董某某以每公斤4.6元价格,将该种子繁材卖给某种植大户。鉴于案发地为固镇县,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交至固镇县农业农村局。该局立即对涉案当事人董某某、安徽三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并案调查。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2021年11月29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董某某作出没收假小麦种子2500公斤、罚款126500元的处罚;对安徽三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来源:安徽市场监管

安徽省2021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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