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up主“衣戈猜想”在网上发布了《回村三天,二舅治好了我的精神内耗》的视频。视频用夹叙夹议的文学手法展示了二舅人生的苦难、遗憾、乐观、务实、彪悍,让无数网友为之动容。
目前,《二舅》视频在网上的播放量已经超过2400万。视频的爆火,也引发一些质疑,故事是不是真的?二舅真的是up主的二舅吗?
面对这些质疑,视频作者“衣戈猜想”回应,二舅的经历是真实的,“每一个字都是真实的,甚至还删改了一些更具有传奇性的东西。”
毋庸置疑,《二舅》是一部现象级的根据真人真事创作的作品。
有人认为是视频和解说的手法高级,我看完后认为是二舅的精神高级。
艺术来源于生活,也可能来自别人的人生。像《二舅》这样根据真人真事创作的视频,每天都在拍摄着、上映着、讲述着。可能随着《二舅》的爆火,还会掀起一波自媒体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创作视频的热潮。
在感动、治愈之余,自媒体创作者改编真人真事拍摄视频的法律问题,我也一直在思考。
利用真人真事改编拍摄视频,是不是想怎么拍就怎么拍?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既然是利用真人真事拍摄视频,说明视频本身就和原型人物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法律角度讲,原型人物的肖像、姓名、隐私、名誉及其知识产权等,都是视频创作者需要充分考虑的。
比如,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一事,受害人家属曾发声,这个案件对他们伤害很大,但他们并不反对将“操场埋尸案”改编成影视剧。起诉制片方不是他们的本意,更不是想要钱,只是想要一份应有的尊重。
虽然吃人血馒头的故事还在上演,但催人泪下的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和恻隐之心。
如何尊重真人真事中的原型人物呢?
首先,拍摄前,拍摄者要积极联系原型人物或者近亲属(配偶或子女),争取得到“书面授权”,对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主动协商,如肖像权的具体授权方式、故事能够改编的程度、视频片头片尾能否使用原型人物姓名及肖像等。合理支付原型人物方一定的费用,表示对原型人物的尊重。
礼数、钱到位了,原型人物的有些顾虑、阻碍可能也就释然了。
“真人真事”是作品吗?有必要争取“真人真事”原型人物的授权吗?
争取真人真事原型人物的授权,不是从原型人物有没有权利来考虑的,是从视频原型人物后期会不会“搞事情”的角度来考虑的。确实,从著作权法角度讲,真人真事一般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或者公有领域的素材,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也不排除原型人物口述或者提供的一些素材本身具有独创性,有构成作品的可能性。申言之,至于是否构成作品,这一点属于法律的实体判断,是站在远处的观察。
置身其中,从视频传播角度来看,应该争取原型人物的授权,如果原型人物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视频拍摄者“抄袭了”他的人生经历,侵害了他的人格权益,提起诉讼,虽然主张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舆论上很容易引起观众的共鸣、同情,特别提示大家,公众对抄袭、剽窃的直觉与实际法律认定的侵权标准并不一致,一旦引发舆论,对后期视频的传播、口碑评价并非好事情。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广电总局要求,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那么,视频拍摄过程中,如何避免侵害原型人物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是拍摄原型人物的真实经历,对特定故事的展现,视频中不能出现对原型人物的侮辱、诽谤或者披露后可能给原型人物带来负面社会评价的情节;对原型人物的姓名、家庭住址应当进行不可识别的处理,譬如对真实的姓名、住址进行毫无关联的替换;如果视频有需要利用原型人物肖像的,应当取得原型人物的书面授权,根据授权范围,规范合理使用原型人物肖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革命领袖、英雄人物、著名历史人物形象进行改编,需要严格尊重历史史实,不能任意改编。
最后,二舅的故事真的也好,虚构的也罢。希望我们都积极、饱满地生活,记住日记本上的那句:“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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