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演唱会的著作权二三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Author 刘心怡
文/ 刘心怡 智昊律师团队 执业律师
来源: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
导言
2022年4月15日,崔健举办了首场名为“继续撒点野”的线上演唱会,吸引了超4600万观众观看;5月20日至21日,周杰伦“地表最强”“摩天伦”演唱会重映,预约人数超过2000万,总观看量近亿;5月27日,罗大佑与孙燕姿在同一时间的不同平台举办了线上演唱会,前者观看人数近4200万,后者观看人次为2.4亿(按人数计算时,同一账号只计入一次;按人次计算时,同一账号可重复计入);刘德华、张艺兴等歌手艺人也有举办线上演唱会的消息传出。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TME)于今年3月22日发布的腾讯音乐2021Q4及全年未经审计财务报告的相关新闻显示,“TME live已成为一个日益完善的综合演出平台,为公司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内容布局。2021 年全年,TME live 共举办了 56 场兼具沉浸式互动与高品质虚拟体验的演出。在2021年第四季度,TME live则汇聚了包括容祖儿、Adele和陈立农等国内外知名艺人在内的丰富演出阵容。”
由此可见,举办线上演唱会的明星艺人越来越多了,观众对这一文娱活动也非常捧场,毕竟“谁会拒绝一场免费的演唱会呢”。但事实上,线上演唱会不仅“有利可图”,而其中也蕴含不少知识产权问题。本文将从线上演唱会兴起的原因、其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及相关主体等几个方面,以对这一“新兴”的文娱活动进行简要介绍及法律分析。
01
线上演唱会的兴起,是偶然也是必然
(一)绕不开的“疫情”
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到现在已逐渐演变为一种防疫常态化,核酸和健康码成为当代生活必不可少的一环。根据TME旗下的由你音乐榜发布的《2020 Q1华语数字音乐行业季度报告》显示,2020年一季度,国内预估有2万场演出取消或延期,票房直接损失达20亿。
在2014、2015年左右,国内不少视频网站便在获得相关歌手演唱会网络直播权后,通过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直播,利用视频网站庞大的用户群和平台优势,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发挥粉丝经济扩大规模效应,为音乐产业打开了一个新的市场空间。但当时的直播模式仍是依托于线下演唱会的举办与盈利,线上直播更像是一种“把蛋糕做大”的玩法。就当下流行的线上演唱会来说,2020年的疫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助推器。
一方面,反反复复的新冠疫情及毫不松懈的防控政策,决定了线下演出活动往往难以如期举办;另一方面,由于公共娱乐活动空间的压缩,日常工作及生活的压力只增不减,消费者精神消费的需求旺盛,亟需放松和安慰。
毫不意外,2020年被称为线上演出的“元年”——2020年3月,抖音推出抖音娱乐直播厂牌“DOU Live”,助力娱乐行业探索线下场景直播化;TME推出现场娱乐品牌“TME LIVE”;同年4月,网易云音乐推出了“点亮现场行动”,首开音乐付费直播模式。但是由于此时的线上演出以“付费”为主要形式,仍未形成“现场级”“国民级”的传播度。
(二)参与的“低门槛”——线上化作为载体+观看免费
线上演唱会的本质,是在平台方、活动举办方指定的时间段内,观众进入相应的平台观看实时直播的演出。简单来说,就是“看直播”,只不过直播的内容不是主播卖货、打游戏,而是明星艺人的演出——当然,这种演出可能是同步实时的,也可能是之前演唱会的重映。
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1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10.32 亿。互联网与智能手机的普及,直播技术的发展,视频软件对用户观看直播习惯潜移默化的培养,这一切都为线上演唱会的传播降低了“门槛”。
另外,正如上文提及的,不同于2020年主要的付费模式,两年后的今天,采取“免费收看”的模式往往在线上演唱会活动中更为常见。
(三)共同感与怀念感
线下演唱会之所以让人心动,除了有心爱的明星偶像在舞台上闪闪发光为你表演,还有那种身处千万人之中,一起挥舞双手,一起大声合唱的体验,大家的心都汇聚到了一起,在那一刻产生了无法言说的连接感和认同感。
虽然线上演唱会无法制造或者复刻那样的体验,但是直播中的弹幕、点赞、刷礼物等互动机制,一定程度上还是制造了一种同步感和共同感。
而本文开头提及的今年破圈的几场线上演出,无一例外都选取了具有特定时代印记的歌手,在同一时代成长的观众,很容易形成共鸣,“集体”的“回忆杀”,情绪往往更澎湃。
02
线上演唱会的各方主体及著作权
要厘清线上演唱会可能涉及的各方主体及分别享有的权利,首先需要了解线上演唱会的大致分类。根据演出者表演的实时与否,笔者大致将线上演唱会分为两类:
一是“双实时”,演出者实时演出,观众在指定时间内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实时观看;
二是“录播+实时”,相关演出是在直播之前已录制好的,观众在指定时间内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实时观看。
(一)相关主体
说明1:在上述第一种分类中,线上演唱会的举办单位、录制单位往往也是线上平台方
说明2:目前而言,线上演唱会还是偏向于音乐会,故舞蹈作品及相关主体、权利在后文也不展开论述
(二)举办线上演唱会,平台方需取得哪些权利主体的许可
厘清相关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以确保获得相关权利主体完整、合法的授权,是举办一场线上演唱会的必要前提,可力图避免产生相关纠纷。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部分的撰写之所以将落点最终落在“平台方”之上,并不是说其他主体不存在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的义务——相反,此处涉及的著作权、邻接权等多种权利、多个主体,权利环环相扣,十分精妙复杂——而是因为线上平台方作为最终抵达观众的“出口”,在梳理其许可链条的同时,可一并就“前手”存在的授权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双实时”类线上演唱会
需取得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双实时”类的线上演唱会中,平台方邀请歌手,通过其平台进行线上直播,在直播中对音乐作品进行演唱,涉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款“表演权”中“公开表演作品”、第十一款“广播权”中“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如该直播内容可进行回看等,则可能涉及第十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歌手的现场演绎涉及音乐作品的改编,则可能涉及第十四款“改编权”。
如未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代表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或相关经纪公司的相关许可,则可能引发纠纷。正如日前引发不小热议的游戏主播PDD在直播间演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遭版权方起诉索赔10万元一案,便是此类纠纷的典型。
需取得表演者权权利人的许可
歌手作为表演者,若无其他约定或法定情形,其对自己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获得报酬、复制及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前面两项为人身性权利,线上平台方通常会将歌手作为“流量密码”,在此情形下通常会较为尊重、保护表演者的著作人身权,此类权利引起纠纷的可能性往往较小。后者往往影响到表演者表演的传播和经济价值,在权利许可方面应该多加关注。
ANTHONY PERRY ROYSTER JR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繁熙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一案中,ANTHONY是著名的打击乐表演者,2016年7月,ANTHONY参加了繁熙音乐公司举办的“2016繁熙音乐国际鼓手节”(以下简称鼓手节),并现场进行了表演。2017年7月,ANTHONY发现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ANTHONY在鼓手节上的表演通过乐视信息公司的网站“乐视视频”(域名:http://www.le.com)进行直播及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网络传播。
ANTHONY认为,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未经许可,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和网络传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ANTHONY作为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所享有的权利,即作为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因此,乐视信息公司和繁熙音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繁熙音乐公司未经ANTHONY许可,擅自许可乐视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乐视视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表演,且未就传播行为支付报酬,繁熙音乐公司与乐视信息公司共同侵害了ANTHONY对涉案表演享有的表演者权。
而对于线上演唱会的举办来说,往往需要将表演者的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并公开传送,需取得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另外,若线上平台需对该次直播进行录音录像,则涉及表演者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若线上平台需对该次直播进行回看设置,则可能涉及表演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线上平台方取得前述许可的同时,《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最后一款还规定:“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相当于是对上一部分的呼应了。
2. “录播+实时”类线上演唱会
虽然此类线上演唱会并非实时演出,但线上平台方将该录像视频通过其平台向公众传播,仍然涉及对演出曲目本身和表演者表演活动的传播,虽然录制原演出的主体应是在取得前述权利主体许可的前提下完成录制,但原则上,录制者无权代替前述权利主体对线上平台方进行二次许可。故存在著作权限制事由,线上平台方仍应取得上述主体的相关许可。
需取得原演唱会录制者的许可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第三款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第五款规定,“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由此可见,录制者权范围内的录像制品是指排除了电影作品与视听作品(原类电作品)之外,独创性程度较低的连续影像。原演唱会录像通常据实记录演唱会的真实场景,虽面临多个机位的选择,但相较电影作品与视听作品而言,其在素材选择、拍摄角度、表达思想、剪辑手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较低,较为可能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享有的专有权利。原演唱会的录制者权,通常属于演出歌手所属的经纪公司。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及获得报酬权等专属权利。
换言之,若该场线上演唱会采用的是直播无回放的模式,即未将该录音、录像制品以数字格式置于网络中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得该录像制品,未形成“交互式”传播,则针对其直播原现场录像之行为,录制者无法以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虽然《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为录音制作者规定了对“网播”相关行为的获酬权,但其适用范围是否可以扩大至录像制作者,暂未可知。
综上,若线上平台方需对原演唱会录像实施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取得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03
总结
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平台方如想举办一场线上演唱会,需取得多方权利主体的相应许可,又由于娱乐行业的经纪属性,可能出现权利主体之间交叉授权之情形。因此,平方台在磋商获取相关许可时,需要尤其注意审查相关权利人的权属来源及效力范围,避免找错、找漏权利人,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或许有人会疑问,如果线上演唱会都是免费的,那么平台方的盈利从何而来?
一是品牌方冠名或赞助,如本文开头提及的崔健、罗大佑线上演唱会,均是由极狐汽车进行冠名。二是演唱会周边产品的售卖,在5月周杰伦演唱会当晚,微信视频号在商城上架了多件周边商品,其中抱枕渔夫帽等单价较低的商品在开场半小时就已经售罄。三是高流量带来的商业价值,仍以腾讯视频号为例,其在披露的腾讯今年第一季度的财报显示,目前视频号直播服务收入已经成为腾讯增值业务增长的核心因素之一。四是后续版权运营收入,如演出回看、live版歌曲上架等。
笔者认为,线上演唱会变现的方法各种各样,最重要的还是探索出一套平衡商业与文化的可持续模式,不以商业手段将往日情怀消耗殆尽,在满足观众审美及情感需求的同时,创造出更富有生命力的作品。
脚注
[1]《腾讯音乐2021Q4及全年业绩稳健:全年营收同比增7.2%至312.4亿元》,https://www.tencentmusic.com/zh-cn/news-detail.html#31
[2]《由你音乐榜 华语数字音乐行业Q1季度报告》https://zhuanlan.zhihu.com/p/138404814
[3]《音乐产业:演唱会的网络直播真的赚到钱了》中国知识产权报https://mp.weixin.qq.com/s/RU4qvhHiItHpUlQO1Fesww
[4]《“罗大佑PK孙燕姿”背后,线上演唱会带飞视频号?》刺猬公社编辑部,刺猬公社https://mp.weixin.qq.com/s/g8V7wF16kBgdIvc6Rvg_6Q
[5]《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王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P257
[6]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80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同5 P266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星标”、“转发”、“在看”,给小编加鸡腿哦!
投稿请联系shipa@shipa.org
近期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