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诉讼中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文/ 朱玮洁 百一知识产权律师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首先审查原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其专利权是否有效,其次,法院需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依据。然而,由于权利要求的撰写非常抽象,在绝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都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决定着被告的被诉侵权专利是否落入原告的保护范围,因此,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就至关重要。本文试析法院对权利要求解释时运用的主要规则,以期对各位同仁在办案中有所助益。
一、内部证据优先适用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判定)第27条,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
内部证据即是指说明书及附图,由上述条款可知,若有说明书对技术术语有特定解释,则法院需采纳说明书的解释。如果说明书没有明确解释,则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综合来解释该技术术语。综合说明书和附图所做的解释如果与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为准。如果上述方法仍不能解释该技术术语,则需要结合工具书、教科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等外部证据来予以明确该技术术语的含义。
如果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都不能明确解释技术术语,如何处理?
以柏万清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专利)一案为例,[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本案中,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以及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
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虽然部分现有技术中采用了高磁导率或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关于高导磁率的含义仍较宽泛。因此,原告柏万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一致的认识,或者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足以确定涉案专利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无效。
由上述案件可知,如果内部证据说明书、附图以及外部证据都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中该术语的正确含义,则法院会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在无效案件中,法院认定该专利无效,而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则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内部证据解释不清,如何处理?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纳幕尔杜邦公司驳回复审(专利)一案为例[2],本案的争议是如何理解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E-HFC-1234ze”。该术语在本领域有公认的普通含义,即1,3,3,3-四氟丙烯结构中双键为E式构型的单一异构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该化学名称时,能够确定该名称对应的化学物质的确切分子式和结构式。
但是,说明书亦对该术语作出了特别的限定,即“本文使用的E-HFC-1234ze是指异构体E-HFC-1234ze(CAS登记号29118-24-9)或Z-HFC-1234ze(CAS登记号29118-25-0)的混合物,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E-HFC-1234ze”。杜邦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认为应当将该段表述中的“或”理解为“和”,即该段表述的含义是指“本文使用的E-HFC-1234ze是指异构体E-HFC-1234ze……和Z-HFC-1234ze……的混合物,其中占据多数的异构体是E-HFC-1234ze”。
但是,这种理解方式和该术语在说明书中的其它部分的含义是矛盾的,这种理解方式无法贯彻说明书的始终。 综合说明书的上下文来看,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E-HFC-1234ze的特别限定的含义不清楚,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定该特别限定的具体含义。
在此情况下,由于内部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则应当借助外部证据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由于该术语在所属领域有公认的普通含义,故对该术语的理解应当采用其普通含义,即E-HFC-1234ze是指1,3,3,3-四氟丙烯结构中双键为E式构型的单一异构体。
由上述案例可知,当说明书所做的特别限定不清楚时,则需要以外部证据来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术语。
二、权利要求须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从该条款可知,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个“可以”是否是应当的意思?那么如果权利要求特别清楚的时候,说明书及附图是否还需要进行解释呢?
在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效宣告(专利)再审一案中[3],最高人名法院认为,说明书乃权利要求之母,不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及其用语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就是理解和确定权利要求含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才能正确解释权利要求。
从该案可知,权利要求必须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进行解释,而权利要求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进行解释时,需要依据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第3条,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与周边限定原则之间,中心限定原则是指法官在认定专利侵权时不依据权利要求书所写的内容,而是以发明构思为基准,只要侵权产品与专利具有同样的发明构思,则认定其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无法在中心限定原则中得以体现。而周边限定原则,是指法院严格按照权利要求字面的含义去判定,只要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有一丝不同,就不被认为构成侵权,这对于权利要求撰写的要求极高。
我国采用的折衷原则,既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那折衷原则具体如何适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呢?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对于权利要求中已记载的技术特征,用说明书以及附图解释时不能对其进行扩大或者缩小。否则,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技术特征进行的修改,会损害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其次,权利要求在技术特征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对于需要解释的技术术语,须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进行解释,此时说明书以及附图可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一定修正,而不是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
三、以发明构思解释权利要求
从发明构思解释权利要求,主要关注于这个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运用什么技术手段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最后达成怎样的技术效果。由于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因此发明保护强度与发明贡献应当成正比,即专利的发明贡献越大,应给予其更大的保护范围,反之亦然。
以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专利)一案为例[4],对于专利权利要求1中“空车区间”术语,说明书没有进行解释,且也不是行业通用术语。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以及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在现有技术中,切线结束和抬起压脚之间需要有充分的延时,而该延时需要通过控制马达的减速来实现。本专利正是利用切线结束到压脚抬起之间的“空车区间”,来替代现有技术中由控制马达减速来实现充分延时的控制方式,从而达到缩短循环周期的目的。因此,该“空车区间”的表达的含义是清楚的。
由上述可知,二审法院从分析该专利运用的技术手段而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该技术问题是切线结束和抬起压脚之间需要有充分的延时,而该延时需要通过控制马达的减速来实现,而技术手段则是利用切线结束到压脚抬起之间的“空车区间”,进而分析达到的技术效果为替代现有技术中由控制马达减速来实现充分延时的控制方式,从而达到缩短循环周期的目的。二审法院通过发明构思方法,从解决技术问题出发,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解释“空车区间”这个术语的含义,认定“空车区间”即是指利用切线结束到压脚抬起之间的运行状态,从而认为该“空车区间”的表达含义是清楚的。
四、结语
除了上述规则外,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还有专利权有效原则,公平原则,符合发明目的原则,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等,由于这些原则简单易懂,本文不做具体阐述。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在专利侵权案件以及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都必不可少,且对当事人的案件成败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只有深刻理解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才能提前制定完备的诉讼策略,在案件审理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理有据充分论述,从而达到胜诉的目的。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044号判决书
[2]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347号判决书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判决书
[4]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58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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