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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法院难支持【金融裁判规则16】

2016-11-08 金讼圈

 

以讼止讼,一案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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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4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能得出对于逾期利息应当计收复利的结论。

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认识和主张,在此情况下,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逾期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体现了对借款人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性,其若再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

 

基本案情:

2002年8月21日,农行和平支行与假日公司签订(沈和)农银借字(2002)第0019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种类: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2.借款用途:付自来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3.借款金额2亿元整;4.借款期限为:2002年8月23日至2007年8月23日;5.合同期内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58%;6.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的20日;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贰点一计收逾期利息;7.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年利率为7.56%)。

2002年8月23日,农行和平支行向假日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假日公司收到上述借款后仅偿还部分借款利息,至2006年6月20日,假日公司共计欠付利息1923524.06元。截止该日后假日公司再未向农行和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07年7月30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农行和平支行向假日公司多次发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假日公司均予以盖章签收。

 

法院认为:

本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农行和平支行是否有权对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计收复利

上诉人农行和平支行主张应当计收复利的合同依据是《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项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上诉人认为该项约定中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而被上诉人假日公司则认为,上述约定中的利息,只是正常贷款期限内产生的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是依据《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项的约定,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认识和主张,在此情况下,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首先,从双方合同争议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文义角度分析。一般而言,逾期利息也应该视为利息的一种,但是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与逾期利息还是不同的,合同第三条第2项”贷款人权利义务”中,明确约定”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划收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这里的利息与罚息、逾期利息、复利等是并列表述的。与罚息、逾期利息、复利等不同,此处约定的利息应当是指贷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或者法定利率,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应得的利息,而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收均是在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的,其中第3项明确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贰点一计收逾期利息”;第5项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根据上述约定,应当计收复利的“应付未付利息”显然不应包括逾期利息。

其次,结合相关规定分析。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对逾期利息计算复利。其中,《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院认为,其中应当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并非是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计算复利。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只是规定了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同样不能得出对于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复利的结论。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银行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管理规章并没有就逾期利息应否计算复利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亦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复利,按照对于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解释原则,本案应当作出对上诉人农行和平支行一方不利的解释,即《借款合同》第五条第5项约定的应当计收复利的”应付未付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

第四,从《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来看,逾期利息是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已经高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标准,由于逾期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经体现了对假日公司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性,其若再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

综上,上诉人农行和平支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一、本案告诉我们,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因此建议银行复利计算的基数范围一定要明确、没有歧义。

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的法理精神和社会公平原则,金融借款应该比民间借贷更模范地遵从社会公平原则,因此个人认为,金融借款银行总体计算的各类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总额也不应该超过年息24%。

三、面对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借款人几乎很难胜诉,因此往往借款人在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材料,基本都选择不请律师放弃一切抵抗。本案提示我们,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银行方面的诉讼请求有时也会有一些法律瑕疵。看来,银行的代理律师对于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也绝不可以掉以轻心。

四、笔者近期曾代理过一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银行方面起诉证据材料居然连资金本息还款流水明细都未提供,经借款人提出抗辩后银行才在庭后提交资金流水,结果审查发现银行起诉时少算了一笔还款,利息计算也存在多算问题。因此,建议借款人面对银行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还是应该首先聘请律师进行案件法律论证,诸如对本息计算、复利计收、担保效力、担保期限及范围、担保顺位及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审查,再决定具体诉讼策略。


以讼止讼,一案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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