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法评 | 老阿姨们借《甄嬛传》圆梦,翻拍之责谁来埋单
翻拍行为屡见不鲜,其不同于一本多拍,一些是在视听作品发表之后,有原拍摄者再次在原剧本的基础上进行更新拍摄,也有其他人重新拍摄。最典型的是《射雕英雄传》,7个电视剧版本,郭靖、黄蓉的扮演者各有不同风采。翻拍作品往往涉及三方权利人:小说原作者、剧本作者、及视听作品的版权方。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和复制、发行、改编、摄制、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利。因此,如果翻拍是在原作基础上的改编,那么改编应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同的翻拍行为涉及不同的授权主体。翻拍行为如依据原小说拍摄,应取得原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是依据原剧本拍摄,应取得原小说著作权人及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是单纯模仿原视听作品,则应取得三方权利人的许可。
那么,老阿姨们翻拍《甄嬛传》的“圆梦”行为,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是否一定会构成侵权呢?笔者认为这里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需要厘清的是作为“演员”的阿姨们与组织拍摄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翻拍行为由阿姨们自行组织,其与机构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付给机构的费用仅仅是摄像、布景之类的劳动报酬,也即阿姨们类似于视听作品中“制作者”。此种情况下,如果翻拍之后并没有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此时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此情形下则不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付费,但应标注作品来源和作者。
当然,老阿姨们的翻拍行为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并应当尽量尊重原作品的表达、不应进行歪曲性篡改。
在完善授权许可及依法认定合理使用的前提下,这种“沉浸式”的拍摄体验,圆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演员梦”,不失为一种值得鼓励的文化服务产品。
图片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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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峰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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