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吴和民,是黄浦交警支队十三中队的执勤交警。”2016年10月17日,57岁的吴和民生平第一次步入法庭参加诉讼,他要以证人身份为自己数月前所开出的一份交通违法处罚单向法庭作出说明。当天,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交通处罚决定行政案件,交警吴和民作为证人到庭接受法庭和被罚驾驶员的当庭询问。据悉,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黄浦法院首次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通知执法交警到庭为行政处罚决定作证。
右转弯到底有无实线变道
今年5月17日下午3点多,赵先生驾车从上海打浦路隧道浦西出口驶出,在经过中山南一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交警在查验赵先生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后,指出其从隧道驶出后,从左转弯车道实线变道进入右转弯道,违反了禁止标线的指示,将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此,赵先生并不认同,当即提出异议。交警对赵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未予采纳,当场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
在赵先生看来,自己变道的时候并非实线,交警的处罚没有依据。5月20日,他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6月23日,公安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心有不甘的赵先生遂向黄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黄浦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和黄浦公安分局的复议决定。
赵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实线变道,而且当时对处罚已明确提出异议,但遭到交警的拒绝。复议过程中,公安机关也始终没有拿出让他信服的证据,只是草率地作出了不予支持的结论。对此,黄浦交警支队和黄浦公安分局均称处罚和复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执勤交警出庭进行质证
庭审当天,黄浦交警支队和黄浦公安分局分别由支队长朱炅、副局长朱旭光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重视程度让赵先生有点意外。赵先生到底有没有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庭审中,围绕着这一争议焦点,赵先生与被告行政机关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辩论。
为证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交警部门当场播放了交警执法录音以及该路口的视频监控录像,并出示了路口照片等证据。录音中,交警的执法过程被完整呈现。视频则清晰显示了,事发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从隧道内驶出后,从左转弯道变道进入右转弯道,当时该车位于路口第三辆车位置,前方有两辆小车正在等候路口信号灯。同时,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照片,该处实线长度大约为3辆小车距离。
对于该组视听证据,赵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自己确实是第三辆车,但由于事发时车速较快,车辆处于运动状态,而照片证据是静态的,录像里也根本看不出当时到底压线几米。
为查清事实,经交警部门申请,合议庭通知了当日执法交警到庭作证。“2016年5月17日我上中班,15时33分许发现一辆黑色的小型轿车实线变道,被我拦下,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确认,他说要申请复议,我说复议是你的权利……”在被告知证人诚实作证义务和作伪证的后果后,交警对当日的执法经过向法庭予以了说明并接受了赵先生的当庭发问。
“当时我压线具体有多少?”赵先生发问。
“右前轮已经压上去了。”交警回答。
“平时执法中类似情况有没有可以不处罚的?”赵先生继续问。
“没有,只要发现都要处罚。”交警对赵先生的疑问一一作答。
证据相互印证处罚合法
法庭辩论阶段,赵先生表示,当时自己确实可能违法了,但是压线1米和10米处罚应当不一样,在他后面就有辆车没有被处罚,执法不能随意。同时他还提出,国家对监控摄像头的安装有明确规定并需要事先向驾驶员提示。对此,交警部门回应,对赵先生的处罚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赵先生混淆了电子警察和现场执法的区别,电子警察确实有严格的安装规定,本案属交警现场简易程序执法,电子监控记录仅作为诉讼中的佐证,并非处罚现场的法定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浦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职权。赵先生驾驶机动车在事发地点违章变道的事实有现场执法交警目击、现场录音以及中山南一路路口监控录像等证据为证,相关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交警根据原告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具体内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处罚前向原告进行告知,听取了赵先生的陈述、申辩,并当场对原告作出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同时,经法院审查,黄浦公安分局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该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据此,赵先生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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