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交通事故想“私了”, 保险公司不同意

2016-11-27 孟焕良 黄瑞琦 法律家园


车子在路上发生碰撞,车主们快刀斩乱麻私下签订协议,保险公司是否要认可?日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私签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

    20144月,曹某在高速公路驾驶车辆时,与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不仅两车受损且造成曹某上颌骨多发骨折,7枚牙齿脱落。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的货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负事故次要责任。


    之后,曹某与杨某达成协议,曹某所有医疗费用在排除交强险之外按六四比例分担,即杨某承担40%

    20144月至20164月期间,曹某多次前往上海一家医院就诊,经鉴定其构成伤残十级。据曹某称在此期间共花去车辆维修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之后,要求杨某按协议约定比例支付费用,杨某则拿着协议联系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可保险公司拒赔,这下杨某也反悔了。

    曹某得不到赔偿,索性将杨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各项经济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杨某按协议约定在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与杨某之间的协议对我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交通部门仅认定事故主次责任,未认定责任比例;且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按六四分担是不合理的。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交警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无明确规定的,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合理经济损失认定为35万余元;曹某与被告杨某达成的协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保险公司未承认该协议,也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故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曹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杨某根据协议约定需承担剩余1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2.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赔付损失7万余元,共计19.2万余元;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损失9113.6元。

 


贾律师工作室电话:1380 290 3076微信号:jialawyer518 ;  QQ:2479 896 739 

更多精彩,请点击标题下微信号法律家园jialr2000)加关注,即可查阅往期文章。

还可以在通讯录中点“订阅号”,添加姊妹平台“jialawyer2000,并加关注,惊喜可期。

往期精彩回顾(关注后,在“消息查看”中回复前面的数字查看(限第1-200期,从第201期起需手动翻看)。在《法律家园总目录》中查阅全部目录)

例如:回复44,就能查看《狗胎儿的死亡,能否获得赔偿》、《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法律适用》。

4.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9.车辆挂靠,风险共担

28.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的计算

29.上班族如何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

35.如何成功应对2014司法考试  

49.乘客因爆胎摔出车外,交强险赔否

72.对新公司法的高端解读

73.车损险不考虑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比例

104.是“还欠款”?还是“还欠款”

141.什么样的律师受当事人欢迎

219.违法的强制拆迁案,值得参考

353.公司印章,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长按以下二维码,加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