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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未续保,发生车祸谁担责

2017-08-15 章友军 法律家园

 20168月,被告温某驾驶挂靠在被告某汽运有限公司的挂重型牵引半挂货车由丰城前往南昌,途经丰厚一级公路同田砂厂路段时打瞌睡,直接撞上同方向行驶的龚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造成龚某父子二人(原告)多处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温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交强险到期前,温某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某汽运有限公司交纳了续保费用,但某汽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造成肇事车脱保行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温某、被告某汽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本案审理中,温某辩称:我疲劳驾驶是事实,撞伤了龚某父子,也撞坏了车子,理应赔偿龚某父子的损失。但我已经垫付了医疗费114097.7元,原告诉请过高,我已无力承担。某汽运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续保,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汽运有限公司辩称:温某租赁我公司车辆运营,发生事故与我公司无关。未续保是我公司工作上的疏忽,但我公司已经为此事垫付了原告医疗费136000元,故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及时续保发生车祸,肇事司机和挂靠单位如何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被告温某疲劳驾驶,撞上同方向行驶的龚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温某应当承担对龚某父子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损失本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温某承担。但由于肇事车辆未续保,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于脱保的责任,温某按照与被告某汽运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交强险到期之前,已经向某汽运有限公司交纳了续保费用,某汽运有限公司因工作上的疏忽,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续保,给温某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与温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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