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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迫老人乘车

2017-08-29 安海涛 吴淑贞 法律家园

两名黑车司机在凌晨强迫一名年近七旬的乘客接受乘车服务,并殴打该乘客致其轻伤。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强迫交易罪案件,分别判处两名司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李某与张某来自安徽,其中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两人均系在厦门驾驶私家车载客的黑车司机。20168月的一天凌晨,李某、张某各自驾驶私家车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高速路口候客。当时,年近七旬的老徐从长途大巴下车后,想要乘车前往漳州龙海。经前后向张某与李某询问车费后,老徐嫌张某报价的车费贵而不愿乘坐,转而坐上了李某驾驶小轿车的副驾驶座。张某亦跟着坐到该车的后座上,随即,李某启动车辆离开该处。

    途中,李某、张某与老徐协商车费不成,李某不让老徐下车,并停车从车里暗格内拿出一把甩棍敲打老徐脸部,而张某则用手殴打老徐,两人强迫老徐接受人民币200元送到厦门北站附近的价格。随后,李某、张某将老徐载至厦门北站附近路段强行让他下车。而在老徐下车前,张某先下车用布遮住了车牌。后,李某与张某平分赃款200元。

    当日,李某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李某与张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老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共同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是共同犯罪。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张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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