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离”的法律后果
所谓“员工自离”是指员工在没有任何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突然离职而去的行为。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屡有发生,不仅给用人单位带来困扰,也给“自离”员工事后对未领取的工资等相关待遇产生疑问。对此本文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予以概括、评析,供用人单位和员工参考。
一、员工“自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明确了劳动者“辞职”的具体方式。即合同期内需要提前三十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即可。可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用人单位是员工辞职的法定程序。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即为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自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员工“自离”应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员工“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因“自离”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因“自离”给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则没有赔偿。
三、员工“自离”后,用人单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及时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法定事由,或一方,或双方合意。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员工“自离”行为并不当然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员工“自离”,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员工或者进行公告。
2、及时结算工资,并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据此,当发生员工“自离”的情况时,对于其已提供的劳动部份所对应的工资,不得克扣,应当及时足额的支付。只有在用人单位无法支付的情况下,可暂缓支付。
3、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员工自离且无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采取公告通知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封存自离员工的社保账户。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为自离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可以从工资中扣回,如果不足,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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