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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万!永宁人,举报这些违法犯罪线索有奖!

青春永宁 2022-07-18

永宁县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参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具体情形如下:

(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重要证据的线索。

(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正在发生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三)公安机关发布的需要追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其它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本办法实行一案一评一奖,不重复奖励。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项奖励。

(二)举报的犯罪线索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三)随认定随奖励原则,对抓获现行的当事人予以奖励。

(四)依法保护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人员的合法权益,奖励一般为秘密奖励,杜绝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五)多人举报同一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和作用予以奖励。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的永宁县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向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公安机关举报刑事案件线索的人员。奖励范围包括,通过举报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

(一)案件范围。

1.暴恐、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

2.涉黑涉恶类案件;

3.组织、参与、传播邪教类案件;

4.杀人、放火、爆炸、伤害、抢劫、劫持、绑架、强奸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

5.涉黄、涉赌、涉毒、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有重大影响的入室盗窃、“三车”被盗系列案件;

7.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8.电信诈骗案件;

9.交通肇事逃逸及危险驾驶案件;

10.食品药品制假造假、危害环境、贪污贿赂案件;

11.涉枪涉爆案件;

12.扭送携带管制刀具等构成违法事实的案件;

13.其他违法犯罪案件。

(二)奖励人员范围。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永宁县辖区内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三)不予奖励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2.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线索;  

3.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犯罪线索或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的;

4.案件受害人及亲属举报的犯罪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 

5.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向县扫黑办或公安机关及办案部门电话举报;

(二)网上举报:通过“平安永宁”微信、微博举报;

(三)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县扫黑办或公安机关举报;

(四)来函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函件、信件的方式向县扫黑办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条  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下列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和发挥作用,由永宁县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经过审核评定奖励级别后,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一)申报立功授奖。根据案件侦办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全面分析研判,对积极检举揭发举报线索的有功人员以及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嘉奖并视贡献为其申报立功。

(二)物质奖励。对于提供线索、抓获现行侦破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案件的人员,视情节予以物质奖励。

1.检举揭发刑事案件线索侦破案件的奖励。

(1)举报暴恐、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线索,经查实、破获案件一起奖励举报人50000元至200000元。

(2)举报涉黑线索,经查证破获案件的,奖励举报人20000元至200000元,举报涉恶线索,经查证破获案件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至50000元。

(3)举报组织、参与、传播邪教类案件线索,经查实、破获案件一起奖励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

(4)举报侦破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一起奖励举报人5000元,破获3起以上,奖励举报人7000元;破获5起以上,奖励举报人8000元;破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一起奖励举报人9000元;破获故意杀人案一起奖励举报人10000元。

(5)举报侦破入室盗窃、“三车”被盗系列案件、食品药品制假造假、危害环境、贪污贿赂案件,每起奖励举报人1000元,破获3起以上奖励举报人3000元,破获10起以上奖励举报人5000元。

(6)举报经济案件线索奖励,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非法集资类案件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每起奖励10000元;对举报假币案件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每起奖励5000元;举报查破传销类违法犯罪案件,奖励举报人5000元。

(7)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举报交通肇事死亡事故逃逸案件线索破获案件奖励举报人3000元,举报交通肇事伤人案件线索破获案件一起奖励2000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财产类案件线索破获案件每起奖励1000元;举报危险驾驶类案件线索破获案件,每起奖励500元。

(8)举报查破涉毒刑事案件的1起奖励5000元至20000元。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制毒物品加工厂的,根据工厂的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5000元至100000元。举报查获一名吸毒初吸人员或社戒人员奖励举报人2000元,举报查获一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励举报人5000元。

(9)举报查破赌博行政及刑事案件,查获赌资在3000元以上的,按照收缴赌资金额10%的比例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10)举报查破卖淫嫖娼案件线索,1起奖励500元,举报查破拐卖妇女儿童的1起奖励10000元。

(11)举报其他行政刑事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

(12)制止电信诈骗案件当事人上当受骗,奖励银行职员或保安员每起1000元。

(13)提供其它线索,对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起到积极作用的,奖励2000元。

2.抓获现行违法犯罪的奖励。

除涉恐涉暴、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外,对现场制服、扭送其它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时予以积极协助起到重要作用的,按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性质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群众举报案件线索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案件侦办的公安机关根据发挥的作用、效果等进行评定,确定具体奖励对象及金额。

第九条  奖励程序

为确保奖励机制发挥实效,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相关办案单位应当自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抓获之日起10日内,将举报线索破获的刑事、治安等案件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情况进行汇总,由本单位研究后,提供印证材料书面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每季度提请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兑现奖励。

(二)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报请嘉奖、记功奖励,由办案单位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9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匿名举报的,可以向办案单位预留验证身份的代码、暗号,举报线索被采用并经县公安机关批准奖励后,由办案部门联系、确定举报人,按照其要求兑现落实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每年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每年安排预算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中予以保障,据实核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息来源:永宁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1.举报内容:涉黑、涉恶、校园欺凌

2.电话举报:0951-8021109
3.邮箱举报:

ynxshb80211109@163.com
4.举报
地址:永宁县宁丰街150号永宁县公安局四楼政法委4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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