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解读|新规速递
新规解读
2018年3月1日,证监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下称《特别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特别规定》只有7条,但包含了三个重要内容。
适用范围
《特别规定》适用于以下创业投资基金
(一)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01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可有例外);
02
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03
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早期中小企业
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成立不满60 个月;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
(3)年销售额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
高新技术企业
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
01
在《特别规定》发布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可有例外)
02
在《特别规定》发布后,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03
04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可有例外);
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变更备案的其他类投资基金
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二)所述条件的,可以通过更改备案基金类型适用《特别规定》。
减持比例限制
相对于201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来说,《特别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比例限制放宽了很多,由原本的一年最高减持4%增至一年最对减持12%。
投资期限
《特别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首次公开发行企业的投资期限起始认定作出了规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01
投资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
02
或投资金额累计达到创业基金总投资额的50%之日。
基金备案类型的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特别规定》中明确表示: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
目前基金业协会并未对已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的类型变更具体如何操作进行说明,协会的AMBERS系统中也暂时没有可供选择的更改窗口。鉴于《特别规定》将于6月2日起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前,有需求的私募基金可密切关注基金业协会的的通知以及AMBERS系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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