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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再升级,异常经营机构须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丨实务指南

2018-03-28 最专业的 法务部

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两份文件旨在加强对异常经营机构的监管,根据异常经营机构的不同情形,协会将进一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建立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加强对异常经营机构的监管

协会对于出现异常经营的机构将按照不同的情形进行快速处理:

(一)公告注销

1、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

2、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对于未能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认定其不再符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公告予以注销。

(二)暂停申请

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处于调查期间且调查结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暂停受理新基金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三)入黑名单

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须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八种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的情形的,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

1、私募机构及相关人员出现上述异常经营的情形时,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管理人需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协会的书面通知如果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根据协会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失联机构自律机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规定:“自失联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三)协会对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处理

1、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对管理人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2、对于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登记规定的,协会将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业务办理。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注销。


3、对于非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情况复杂的,协会可提交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审核。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核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的异常经营情形不影响其符合登记规定的,恢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业务办理,否则予以注销。


4、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将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和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查处,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三、严格私募机构入会标准,明确不予入会情形

目前协会要求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全部入会,对私募股权类和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则没有硬性要求。此次协会表示,将进一步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的标准,完善入会程序,有序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严格入会门槛,投诉事项未解决、存在负面舆情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且未能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实施纪律处分,严肃问责。


四、发挥律师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此次基金业协会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事后回访的要求。协会表示,律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事后回访调查发现问题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约定,通知协会撤销相关法律意见书,协会不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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