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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私募备案法律意见书律师到底看什么丨专题研究

2016-03-08 最专业的 法务部


 

一看“工商登记”

 

1、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审查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企业须提供:

(1)申请机构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盖有“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文件。

(2)申请机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等。涉及外资股东的申请机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

(3)企业验资报告或者出资证明。

 

二看“企业名称”

 

1、审查申请机构的名称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2、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相关字样”表明并非必须含有“私募”二字)。

 

企业须提供:

(1)申请机构工商机读档案资料。

(2)申请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看“经营范围”

 

1、审查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2、审查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看“主营业务”

 

1、审查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

2、审查申请机构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企业须提供:

(1)申请机构关于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2)提供申请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况、类别。

(3)申请机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五看“股权架构”

 

1、穿透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根据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申请机构的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

2、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3、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企业须提供:

(1)提供申请机构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比例。

(2)提供申请机构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六看“内控制度”

 

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须提供:

(1)提供申请机构组织架构图。

(2)提供申请机构配套的现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看“人员资格”

 

1、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

2、审查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3、审查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4、审查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企业须提供:

(1)申请机构最新的《职工名册》。

(2)申请机构最近社保、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或缴款凭证(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

(3)申请机构与全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申请机构目前高管人员名单(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5)高管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明(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均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申请机构,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八看“营业场所”

 

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营业场所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企业须提供:

申请机构自有物业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九看“外包协议”

 

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企业须提供:

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及协议履行情况的相关资料。

 

十看“涉诉处罚”

 

1、审查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2、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4、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企业须提供:

(1)申请机构过去三年中所有与申请机构或其资产有关的诉讼、仲裁及行政调查、行业纪律处分案件的清单。

(2)申请机构过去三年所涉全部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相关法律文书。

(3)申请机构违反或被指控违反任何行业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文书。

(4)申请机构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的相关文书。

(5)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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