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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录音学党纪】每期五分钟,牢记《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一)

2017-07-21 廉洁抚州

2017年6月9日,省委印发了《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落实政治责任,激发担当精神。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全省。这是省委深入总结问责工作实践经验、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成果,是我省进一步完善管党治党责任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执行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我省《实施办法》,必将有力促进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编者按

今天为大家播放的是《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江西省委印发《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问责对象、问责和免责情形等进行了必要补充,对问责启动和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进行了具体细化,强化了对问责的监督,突出了“实施”二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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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我省党的问责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问责应当正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政策界限,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一)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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