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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5月18日抚州市纪委监委机关第六党支部党员有的带头领学,有的认真倾听,有的埋头记录,不时有人发言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两个月来,该市纪委监委机关以党支部开展“党日”活动的形式,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据悉,该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自2017年下发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实施意见》后,比学赶超,自我加压,争作“铁打的人”,充分利用每周五下午“党日”活动强化学习。“党日”活动内容很丰富,既有传达学习中央精神,学习省纪委有关工作要求,也有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举行党纪国法“小测试”等。学习的形式有很多,有的支部书记领学,有的座谈讨论、交流发言,还有的利用微信群晒感悟等。而最近两个月“党日”活动的学习内容是《监察法》。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均以普通党员身份分别在各自党支部参加学习交流。

“监察法的出台,第一,我认为它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在支部学习会上,市纪委监委机关第四党支部党员卫涛真实地谈了自己的认识。

学习《监察法》,在审查调查一线的同志有更深的感悟。第二党支部书记、第二审查调查室负责人韩长贤表示,《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范围和管辖、赋予了监察机关监察权限、规范了监察程序、规定了对监察人员的监督,是对监察对象有关行为的法律界定,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审查调查权的法律制约。今后自己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对照《监察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按程序办事。

各党支部通过学习,全体党员一致认为,要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监督,锤炼好自身硬的“体魄”。要对照《监察法》的要求,从严规范自己的执纪执法行为,深入查找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方面与法律不相符的问题,争取尽快“更新升级”。

“一个支部五六个人,集中学习相对更容易,可以根据工作灵活开展学习。‘党日’活动已成为市纪委监委干部加强自身建设的好方法。”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常学习才会有提升,依法行事,才不会偏离方向。(抚州市纪委  杨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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